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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详谈风险代理费用

时间:2021-01-06 13:5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收费,上海律师怎么收费

  上海律师收费 随着律师费市场化,在原本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况下,还允许风险代理吗?最近山东高院的一个改判案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和思考。

  但对于这个问题,各地高等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

上海律师详谈风险代理费用

  离婚案件中不允许有风险代理人。

  【判决要点】首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获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该条明确规定,婚姻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上述收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律师服务的行业法规,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做出了统一规范的规定,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未明确但对行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的收费问题。该收费管理办法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继承的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齐鲁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知晓上述规定中关于律师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但在韩振宇离婚诉讼期间仍与韩振宇签订了风险代理费内容的合同,其关于风险代理费部分的规定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公共利益。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离婚案件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社会风俗,即公序良俗。离婚案件中的风险代理无法消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因此,离婚案件中风险代理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

  齐鲁律师事务所与韩振宇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不仅违反了上述禁令,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定情形的规定。因此,本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费用的约定应视为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有效,适用法律,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韩振宇、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鲁民载〔2020〕156号)

  离婚案件可能会有风险。、

上海律师详谈风险代理费用

  【裁判要点】李人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需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认为本案涉及的《委托律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费部分无效,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我们认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已于2014年12月1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发改价格[2014]2755号)这是修改后的,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限,婚姻继承案件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实行市场调节,本案的代理合同成立于2014年9月21日。由于合同履行纠纷发生时,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了变化,案件涉及的合同风险代理行为不再被禁止。因此,一审、二审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代理合同有效,不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可。

上海律师详谈风险代理费用

    上海律师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部2006年发布的部门规章。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实行风险代理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明确规定了以下7种已经满足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履行相关手续,放开价格,包括“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适用政府指导价,其他律师服务收费适用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中私人检察官和受害者的代理人;2.代理公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3.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该意见没有涉及是否作为风险代理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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