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公刑事尸体鉴定文书(2005)第05号写明:经尸检,死者赵头部挫伤,边缘不规则,有间质性桥,认为是钝器伤;腹部、耻骨丘和阴道挫伤,边缘不规则,有间质桥,认为是钝器刺伤所致;左右手手指的皮肤挫伤被认为是抵抗损伤。上海律师咨询网今天就来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根据尸体解剖及局部解剖,死者赵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考虑为颅脑损伤。根据尸体解剖及局部解剖,结合现场勘查及案情,死者赵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部,刺伤腹部耻骨丘及阴道,致重度颅脑损伤(颅骨凹陷及粉碎性骨折、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黑公刑技鉴字(2005)第05号《物证进行检验技术鉴定书》及公安行政机关可以出具《情况分析说明》证实,现场信息提取的凶器砖头两块为同一企业整体、两段或者木棒及后由孙学双交出来的“二齿头”为同一行业整体,以上这些物体均检出“O”型血迹,与被害人赵某某因为血型系统相一致。
根据公安局的一份声明,受害人赵某的死亡时间是2005年4月24日21:00到24:00之间。同时,根据赵姓受害人头部创伤的特点,确定其为钝器外力所致,“两颗牙齿”符合钝器的特征,“两颗牙齿”的断端符合其特征。
上述证人关于犯罪时间和地点的陈述与公安局的陈述和现场调查记录一致,证明了犯罪时间和地点。现场调查的内容、物证的收集和鉴定结论与尸检分析结果一致,证明了受害人受害的事实以及施暴者行为的手段和后果。
我院认为,经过庭审、举证、质证、鉴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雪霜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手段和工具。本案仍存在一些不能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雪霜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
孙学双没有执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孙学双无罪的辩解,应予采纳。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孙雪霜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以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另行告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学双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宝的诉讼请求。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辽宁省,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十日内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忠福,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武乡县蟠龙镇南山头村人,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专业干部。原长治市政府南院管理处主任,住长治市政府南院6排2号。2001年7月2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0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批准逮捕。2003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月堂,1957年10月10日出生,武乡县张健镇沈达梁沟村人,汉族,大专文化,专业干部。原长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住长治广场财税家属楼1单元5号。2001年7月2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2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逮捕。他于2002年3月13日被释放。
2002年3月13日,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龚忠福被指控犯诬告陷害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张月堂被指控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02)秦子子楚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后,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龚忠福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律师咨询网发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王庆安、到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龚中福及其辩护人周晓、常,原审被告人张月堂及其辩护人刘,证人杜华华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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