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张国洪起草的匿名信由张国洪口述,施工现场技术员顾自成撰写。写作的主要内容是某某跑官、买官、重要官员,没有德、没有才、没有业绩,与承包商张买景勾结、不干活、阴谋诡计、兴风作浪。上海律师咨询网今天就来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写完信后,张国红立即去了公中夫家。看完蝴蝶结,他让女婿印了20多张。打印完毕后,张国洪拿着公忠甫列出的名单,顾自成写好信封,交给中共长治市委常委和市政府有关领导。
原审被告人龚中福起草的匿名信主要内容如下:某人吃喝嫖赌无正当业务,无晋升资格。二是XXX作为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候选人在《长治日报》公示,暴露出长治市干部选拔中的腐败现象尚未得到遏制。第三,某某知情人说,“如果不是张迈京给了某某省长20万,某某省长这次也不会出这么大的力。
写完后,让她女婿打印出来,装在信封里,让市委收发室的宋建斌送10多份给市委有关领导和部门。上述三封匿名信的事实清楚,证据有:郭的调查笔录及证明材料,二被告人的供述。承包商张国洪、丁天才、王桃园和常新明表示:
1998年秋至2001年5月,给予原审被告人龚中福现金5、2万元,龚其子予以否认。
针对通过以上这些事实,公诉机关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张国洪、丁田才、王桃园、常新明的调查进行笔录、证明这种材料;
2、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银行企业现金管理支票;
3、长治市政府管理处财务2000年、2001年转款凭证;
4、中国国家工商以及银行资金转帐会计凭证;
5、长治市信用社支款凭条。原审被告人弓中甫就以上就是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事实从立案侦查起就予以否认。
2000年1月12日,白云宾馆经理张文问出纳张红彦是否有现金。汪鸿雁答应了,张文给了汪鸿雁一张2万元的借条,上面写着“用于管理”。随后,将2万元现金带到张办公室,放在桌子上,龚忠福在场。2000年5月的一天,张给一张2万元的收据,说是给龚中福请客,要他付钱。
同时,张文华拿走了他原来的借条。随后,将张签字的两万元文件交给了。李国桢于2002年12月25日进行了会计处理。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张文华的白云宾馆证明材料;
2、白云宾馆出纳汪鸿雁的证明材料;
3、白云宾馆会计李国桢的证明材料;
4、白云宾馆财务账户现金支付传票;
5、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龚中富只给了张文华一万七千元的票据,这一万七千元用于管理处的接待,因为管理处当时缺钱,而且是他先付的。该公司还表示,张在交给张后的一年内没有付款。至于证人张文华声称给了宫中福两万元,宫中福从案件调查一开始就予以否认。
同时,在庭审中,原审案件被告人弓中甫的辩护人可以提供了三份进行证据:一是杜花花的证人及其证言;二是弓中甫的司机赵明旺的证明这些材料;三是赵明旺的出车处理补助单主要想研究证实2000年1月12日,不在国家长治,在沁县。
但杜花花作证时,证言以及前后主要矛盾,时间管理上说我们不清楚。而赵明旺的证明这种材料和出车计划补助单证实2000年1月12日、13日出车到沁县,但拉弓中甫和其爱人去沁水县的具体工作时间问题仍未能够说清楚。故这三份数据证据采信度弱,本院学生不予考虑采纳。
本院学生认为,公诉机关进行抗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弓中甫犯诬告陷害罪,其当庭出示的证据我们只能通过证明弓中甫写匿名信件的事实之间存在。但信中所提张买景资助20万元给某省长,该省长给某某某出面让市委提拔一事,因缺少管理相关研究证据,无法得到证实。
上海律师咨询网注意到,信中其他教学内容方面均是空洞的没有问题具体的事实,均无法及时予以追究被检举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且本案并未发展造成企业严重经济后果,同时也未影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经营活动。上诉人(原审被告)弓中甫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形式要件及特征。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犯弓中甫诬告陷害罪的理由就是不能有效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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