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与被害人谢×相识后视为兄妹,并于1996年4月至同年11月,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被害人谢×告诉被告人唐自己怀孕了。上海律师咨询网今天就来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因此,谢×多次向被告索要钱款,被告唐极为不满。1997年4月4日中午,被害人谢×向被告人唐要钱时,被告人唐约谢×于第五日中午到达。他们在工厂后面的关定村的火牛坡见面时,有一些事情要讨论。第二天,双方按照约定去了火牛坡松林。
被害人谢×在谈及自己怀孕时,被告人唐要求谢×打掉孩子,谢×不同意。因此,双方发生了争吵。被告人唐右手从腰间拔出一把自制单刃刀,刺向谢×颈部正中、右颈部2刀、左腰部1刀、右腰部3刀。谢X被杀后立即死亡。
上述分析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公诉机关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词。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唐的现场辨认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作案提供凶器刀鞘一个及受害人谢×照片。被告唐明松的陈述。
一审判案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不尊重国家法律,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甚至实施武装殴打,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多次刺杀谢× 8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故意杀人罪,应予确认。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法律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民国》第十二条的规定,Guiyang City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1979年《中华民国》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下列判决:被告人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劳动改造,看以后怎么样。
作案用牛皮纸刀鞘一支可以予以通过没收或者销毁。初审结束后,被告唐明松拒绝接受,以“没有谋杀”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认为“原判认定唐明松犯罪事实不清”根据《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民国作出如下裁定:
1、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贵刑字第82号刑事判决;
2、发回贵阳中院重审。
1996年4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唐明松与五○一厂子校高中时期女学生谢玲(18岁)相识后曾多次组织发生以及两性之间关系。同年12月,谢玲告诉其他被告人唐明松其已怀孕并为此进行多次找唐明松要钱,引起唐明松极为社会不满。
1997年4月4日,谢再次找唐明松要500元钱,唐明松即约谢玲次日(5日)中午到五○一厂旁丁关村火牛坡处见面,谢按约前往。双方可以见面后,谢玲再次我们谈到其怀孕情况并向有关被告人索要钱。为此,双方企业发生一些争吵,被告人唐明松拔出一个随身物品携带的自制单刃锐器刺伤谢玲,致其右颈总动静脉断裂,子宫出现破裂从而引起大量失血性休克患者死亡。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向法庭通过宣读未到庭证人根据张文刚、卢思群、付艳芳等证人提供证言、刑事法律科学管理技术成果鉴定书、被告人唐明松的现场人员指认笔录,出示这些受害人谢玲的尸体处理照片及被告人唐明松原在我国公安行政机关没有供述与谢玲多次不断发生具有两性发展关系及杀害谢玲的过程等证据。故以被告人唐明松犯故意构成杀人罪,要求学生依法需要追究相关被告人唐明松的刑事风险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唐·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他没有杀害,原供词是公安人员逼供的。其辩护人的主要内容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罪证据不足。
经公开审理后,Guiyang City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唐明松故意杀害受害人谢玲,虽然有关证据已经宣读出庭,但没有一个能够直接证明谢玲的死亡确实是被告唐明松的行为。原公安机关收集的补充性相关证据和统一性证据产生矛盾,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上海律师咨询网发现,这些证据之间没有证据链,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唐明松犯有故意杀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明松杀人证据不足,不能确认。被告唐明松向公安局申诉,他被迫认罪的理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不被接受。被告人唐明松辩称控方指控唐明松证据不足符合本案事实,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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