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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来讲讲在自己公司内部调动资金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时间:2023-01-27 11:0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职务侵占

  因为根据合同,“洪涛将负责持续注入资金给普益作为其支付宏都注册资本和建设、装修宏都大饭店费用的需要。此资金将通过由股东贷款给普益的方式实现,洪涛将放弃这些贷款要求偿还的权利”。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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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厦门宏都大饭店完工及营运前的所有注册资金及建设、装修费用均应由洪涛个人负担,今后厦门宏都大饭店无须向洪涛偿还这些投资款。显然,被告人洪涛只要履行这些义务其就不能非法占有福海集团的财物。其次,从被告人洪涛履行置换合同的情况看,被告人洪涛在股权置换合同中共有九项约定义务,合同签订后即已履行了五项,特别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义务已基本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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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宏都大饭店凭借此款于1999年9月8日投入试营业,说明被告人洪涛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福海集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既未非法占有该笔贷款,亦未对福海集团造成损失。因为此时,香港福海集团已拥有60%厦门宏都大饭店的股权,被告人洪涛将银行贷款投入装修,不仅没有侵害香港福海集团的利益,相反的是维护了香港福海集团的权益。

此外,根据股权置换合同,福海集团取得的是建成投人营运后的厦门宏都大饭店的60%的股权,又据香港保柏测量师行的评估,建成投入营运后的厦门宏都大饭店的公开市值为港币348,750,000元。即便福建中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的审计报告有效,那么,两项折抵后,厦门宏都大饭店投入营运后的净资产仍为正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依据福建中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指控洪涛合同诈骗理由不足,不能成立。

  而根据香港普益公司与宝鸡市怡高公司的合作协议,宝鸡市怡高公司对厦门宏都大饭店的投资权益仅局限在40%的股权范围内,其与香港普益公司之间的合作盈亏均应在此幅度之内,对福海集团的60%的股权不产生影响。

  所以,被告人洪涛对福海集团隐瞒此事对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指控,被告人洪涛提出辩解称:1997年2月其是厦门宏都大饭店的惟一股东,对宏都大饭店拥有100%的产权,其从厦门宏都大饭店重复付汇给香港宏雅集团的后果是其作为股东在厦门宏都大饭店的投资款减少80万美元,在香港宏雅集团的投资款增加80万美元,

  因此,该行为属于自己的公司内部调动资金,不是职务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洪涛的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洪涛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香港普益公司是厦门宏都大饭店的惟一股东权益人。被告人洪涛是香港普益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人,也是厦门宏都大饭店的全部股东权益人,其在自己企业内部调动资金进行经营,是调动自有财产,其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企业合法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企业合法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涛于1997年2月14日,在厦门宏都大饭店所购电梯已对外付汇的情况下,又以支付该电梯款为名,通过厦门五矿公司开出信用证,重复付款80万美元给香港宏雅集团,作为其个人对香港宏雅集团的股东贷款。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但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因此,其在自己公司内部调动资金,是其支配自有财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未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故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综上,本院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洪涛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洪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涛无罪。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洪涛的个人物品发还(物品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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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注意到,,香港普益公司是香港宏雅集团和厦门宏都大饭店的全部股东权益人,分别持有其100%的股份,而被告人洪涛于当时则是香港普益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人,也是厦门宏都大饭店的全部股东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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