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对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员经常以吵架、绑缚、冻饿、限定自在、欺凌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据立法划定和实际教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虐待罪的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从情节是不是卑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虐待行动继续的时候。虐待时候的长短,在至关程度上抉择了对被害人身心侵害的巨细。虐待继续的时间长,比方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动的次数。虐待时候尽管不长,但行动次数频仍的,也轻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遇难以忍耐的苦楚,极易涌现紧张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法。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法残暴,比方,丈夫在冬季把老婆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烟头等烫老婆的阴部、乳房;后代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老的怙恃等。应用这些残暴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前因是不是紧张。虐待行动普通都市水平不同的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苦楚和侵害。此中有的前因紧张,比方.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别是不是“情节卑劣”,能够依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二、从犯法的工具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产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法,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必定的支属瓜葛和抚养瓜葛,如伉俪、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三、本罪与有意杀人罪的边界
虐待行动的手法,偶尔与有意杀人的手法非常类似,而且,虐待行动偶尔在客观上也大概造成被害人殒命的前因。以来是,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四、本罪与有意伤害罪的边界
虐待行动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材危害的前因。以来是,虐待罪容易与有意伤害罪殽杂。在法律实践中,也应该主要从客观有意上差别虐待罪与有意伤害罪的边界。假如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举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糟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五、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奉告的才处置
所谓奉告的才处置,是指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指控的,人民法院才处置,不奉告不处置。本条这一划定,主如果考虑到虐待案件产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但愿支属瓜葛碎裂,更不但愿诉诸法律构造对虐待者科罪量刑。是以,要充沛思量被虐待者的意愿。假如被虐待者不指控,法律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犯本罪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束。犯本罪,以致被害人轻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致被害人轻伤、殒命”,是指因为被害人长时间受虐待逐步造成身材的紧张毁伤或致使殒命,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据本条划定,虐待以致被害人轻伤、殒命的案件不属于“奉告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以上就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虐待罪的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在线解答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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