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的诉讼权利
·(2)提出意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3)阅读笔录:讯问笔录、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应当交其阅读
·(4)补充陈述:法庭审判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5)担任保证人: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预防犯罪法》新增)
·(6)法庭审理到场、教育: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3、证据效力
《刑诉法解释》明确合适成年人是否到场制作的笔录效力问题。
·(1)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侦查取证的特别要求
1、性侵暴力案取证一次完成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