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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贵重物品自己不保价 怪得是谁上海损害赔偿案件律师

时间:2021-02-03 09:1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上海民事赔偿律师,上海损害赔偿专业律
       上海损害赔偿案件律师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将快递服务视为一种民事行为,应以合同法为主,而以邮政法为主。

  速递公司应对通常使用的格式条款承担说明性解释义务,在确定与寄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能否选择保价,是寄件人自主选择的问题,并不能作为快递公司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便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快递公司也不能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快递贵重物品自己不保价 怪得是谁上海损害赔偿案件律师

  快递公司称,一批价值13,000元的商品在送货上门过程中意外丢失,由于没有保价,快递公司称只能赔偿1500元;一批价值30,000元的手机配件在送货上门过程中失踪,由于没有保价,涉事快递公司称只能赔偿300元;双十一刚过不久,一批价值30,000元的手机配件就引起了社会关注。因此,快递公司可以对因丢失或损坏而未保价的货物不予赔偿吗?这样做合理吗?

  可以复制邮政法的条款吗?

  「送贵重物品自己不保价,怪得是谁?」「我付运费让快递送,货丢了全赔,这没毛病!」…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对于快递未保价后丢失的问题,网上的观点呈现两极分化,一方认为寄件人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不应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而另一方认为,不管保价与否,寄件人作为消费者已经支付了服务费,快递公司都应安全地将物品送到目的地,如果中途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全额赔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无保价的丢失物品,快递公司却以无法证明物品价值为由拒绝或减轻赔偿。比如陈先生,他在浙江做生意,为客户定制了一批价值13000元的机械齿轮,通过百世汇通快递从浙江寄往新疆,运费660元,货到付款。过了一个月,百世汇通向陈先生确认这批快递丢失,后表示,由于其未保价,货值又过高,不能按原价赔付,只愿意赔付1500元。

  那为什么快递公司不赔也不赔也不赔的这么“合理”呢?据悉,根据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坏或内件短少的,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但最高赔偿不得超过所收费用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所收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所以,对于丢失、损坏消费者邮件的情况,大多数快递公司都参照邮政法进行赔偿。例如韵达快递规定:“未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快递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寄件人未保价快件按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五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表示,邮政法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汇款损失的赔偿,适用“所收资费三倍赔偿”的规定。速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因此不适用三倍邮费的限价赔偿,如果未保价货物在速递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内件短少等情况,则应当按照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基础上,参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件运输中,快件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吴世柱表示,如果双方因货物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与约定不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光明日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表示,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将快递业务视为民事行为,应以合同法为主,而以邮政法为主。快递员应准时、快速、及时、安全地将寄件送达收件人。快递公司寄递物品灭失、毁损,直接损害客户的人身安全权,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便快递的损失或损坏被认为是由侵权造成的,快递公司也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标准条款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由于快递服务适用的是合同法,那么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货地或者应当交货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顾客寄快递时,会填写一张快递单子,而快递单子上,则是各快递公司自己制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快递协议”等格式条款。中通快递在快递服务协议中声明“未保价快件,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元”,而圆通快递则声明“未保价快件,丢失、损坏、损坏少,最多赔偿不超过300元/票,文件最多不超过100元/票”。

  吴世柱指出,快递企业对一般采用的格式条款负有说明解释的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寄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同时,快递人员有义务在收件时当场验内件,如果用户拒绝验内件,可不予收寄。新规为快递企业增加了“可预测性”义务,而价值上万元的丢失、损坏货物,快递企业以无法保价为由,只赔偿几千元甚至几百元,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司法判例中,通常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

  开淘宝店的李先生曾经通过快递公司寄过价值30964元的手机配件,付了43元运费却没有保价,后来丢失了商品。快递员认可李先生寄出的是手机配件,但不认可李先生寄出的货物价值3万多元,并表示由于没有保价,根据快递单背面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对于保价以外的物品,只能按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300元/票。由于李先生不同意这种赔偿方案,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快递公司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没有在某快递公司(详情单)的“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字,某快递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向李先生说明了该条款,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无效,判决该快递公司赔偿李先生30964元。

  没有保函就不能得到全额赔偿?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寄件,而在网上寄件时,如果不勾选“我已经同意并接受了《快递服务协议》”,就不能下单完成。如寄件人同意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但仍不选择保价,是否可就此情形而全额赔偿损失?

快递贵重物品自己不保价 怪得是谁上海损害赔偿案件律师

  叶教授认为,是否选择保价,是寄件人自主选择的问题,不能作为快递公司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便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快递公司也不能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点,邱宝昌也持同样看法,“保不保价不影响快递公司的赔偿金额,只要寄件人能够证明快递公司丢失或损坏的价值,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

  大多数快递公司都会在自己起草的格式条款中,提醒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说明对未保价快件的索赔方法,甚至标出纠纷解决方式,这样的格式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寄件人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寄件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吴世柱指出,当快递寄件人没有担保的快递丢失或损坏时,若实际损失与快递公司规定的赔偿数额有较大差距,寄件人就不需要遵守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中的赔偿标准。邮寄人可及时与快递公司联系,确认快递受损或丢失的环节、地点及相关责任人等。若相关争议未能解决,应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消费者申诉中心投诉,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持能够证明快递真实价值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损害赔偿案件律师 还提醒,作为快递行业,作为消费者,应该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给顾客造成损失,这是根本;作为消费者,也应该遵循快递行业的交易习惯,以免在自己的货物遭受损失时,陷入被动。(杨。

  你好,想请教一下,我老婆在代购店里买了一千多件化妆品,快件没经过我们同意就送到了快递驿站,母亲驿站签收后给我们发了取件码,但是在我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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