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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神损害赔偿相细司法规定

时间:2021-01-04 11:38 点击: 关键词:上海精神损害费认定,上海精神损失费律师

  上海精神损害费认定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11项关于修改司法解释的决定。我们对比一下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前后的规定,发现有的修改幅度很大,有的虽然修改的很少,但却极其重要。

  根据修改决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由原来的12条削减为6条,变化很大。

上海精神损害赔偿相细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决定。

  一些问题的解释。

  文章的交叉引用。

  序列号。

  原规定。

  现在规定了。

  引言。

上海精神损害赔偿相细司法规定

  为了正确认定民事侵权案件审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为正确认定民事侵权案件审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规则一。

  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的权利。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因侵犯人身权利或者具有个人意义的特殊物品,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海精神损害赔偿相细司法规定

  规则二。

  监护人非法解除被监护人监护,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规则二。

  规则三。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手段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的;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死者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

  (三)非法使用、损毁遗体、骨骼,或者以其他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遗体、骨骼的。

  规则三。

  如果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骸、尸骨等。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第4条

  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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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终结后以同一侵权事实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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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死亡后人格或者遗骨受到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列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列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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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

  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责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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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a)残疾赔偿;

  (二)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

  (3)其他损害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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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的具体情况;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5条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况;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的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11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删除

 

  上海精神损害费认定
      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如有不一致,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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