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武汉青山区的王女士没想到,出于信任,她买的名牌手镯竟然是假的。那怎么办呢?上海市资深律师带您看下面案例。
案件情况
2021年6月,王女士在一家网上购物店看到一个名牌手镯,价格3万元。她看到店里的价格低于官方价格,客服人员一再承诺只做正品采购,假包退,支持任何形式的实物鉴定,于是付了3万元买了一个。
随后,王女士收到手镯后,发现商品包装的塑料薄膜褪色,不像正品。王女士第一次找到了商店的客户服务,但客户服务坚售的是正品。无奈之下,王女士两次将手镯送到两个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两份鉴定报告均显示样品不符合品牌/厂家公布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点。
后来,王女士多次与该店协商,要求该店退款并赔偿三倍。但该店否认其手镯是假冒名牌商品,只退还了3万元,拒绝支付3倍的赔偿。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王女士将该店告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三倍。
法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商店经营者辩称,王女士提供的证据只是两份目视包装缺陷和不具有法律评估效力的报告,两份报告评估结论不作为司法依据。因此,王女士的证据不能证明手镯是假冒产品,商店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品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当涉及商店销售手镯时,明确告知王女士手镯购买正品,支持任何形式的物理鉴定,王女士购买商品后发现包装塑料薄膜褪色,两次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不符合品牌工艺特点,虽然王女士委托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司法用途,但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已完成初步认证责任。
店铺经营者应当对手镯是正品承担证明责任。法院解释后,店铺经营者未对手镯是否正品提出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店铺经营者直接取消注册网店,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因此,店内销售的手镯不符合王女士销售商品时对商品的描述,属于假冒产品,构成欺诈。
最后,青山法院依法命令店铺经营者向王女士支付3倍赔偿金,共计9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知道商品或服务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损失二倍以下的处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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