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名男子在朋友家门口被冻死,两名同桌饮酒者被法院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桌饮酒者有什么义务帮助醉酒者?醉酒免责条款可以免责吗?下面上海知名律师为你分析。
客人醉酒后冻死主人多次检查无助
法院发现,2018年1月25日晚9点,王喝酒后来到余家,与余、邹、刘一起喝酒。三个人知道王喝醉了,仍然和他一起喝酒。在此期间,王喝了一杯多酒。
当晚10点左右,余某以为王某和刘某喝多了,就把他们赶走了,继续和邹某喝酒。王某出门时走路歪歪的,说话不清楚,已经上头了。余某供认。
10:30,余某和邹某在走廊单元门内发现了王某。这时,王某坐在墙上。他们帮助王某回家喝茶,没有帮助。之后,余某和邹某多次下楼检查王某,并将其移至单元门外的车前轮,但未采取救援措施。
直到26日0时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才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王某没有生命体征。
在此期间,当地最低气温从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鉴定意见显示,王的死亡是由严重的乙醇中毒和低温和寒冷的环境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
案发后,于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让妻子隐瞒王某前来喝酒的事实,还与同桌喝酒的刘某、邹某串供,到案后作了虚假陈述。之后,于某等人赔偿王某家属4万元。
法院:同桌饮酒者有注意义务,醉酒者不配合也应积极救助
庭审中,于某、邹某的辩护人表示,他们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不是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并不配合。法院认为,王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即使他不配合,和他一起喝酒的余某等人也应该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
辩护人还指出,余某无法预见王某死亡的后果,对王某不负注意义务。王某的死是一起事故。法院认为余某和邹某是完全刑事责任人。虽然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喝酒,但他们意识清醒。他们和王某一起喝酒后,已经知道王某严重醉酒。当他们发现王某喝醉时,他们有注意义务。他们还意识到,犯罪当晚天气寒冷,因为担心王某出事,多次下楼检查。因此,他们预测王某可能会死于醉酒和低温环境,但他们相信死亡的后果不会发生。如果余某发现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邹某可以采取安全救助措施,完全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死亡不是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的原因,也不是意外。
泰山法院认为,被告余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被告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律师:醉酒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吃喝是自古以来人们对待远道而来或久不见亲友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群众招待亲友的良好传统。但是,好客归好客,法律法规和人道也要遵守。
近年来,同桌饮酒者因醉酒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刑罚或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聊城一名男子参加了工人和孩子的婚宴,并与其他工人同桌饮酒。由于饮酒过多,他的家人提起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诉讼。当地法院裁定,6名被告赔偿死者家属7.2万元。
如果同桌因过度劝说或知道过度饮酒而不劝阻,造成当事人严重后果,同桌饮酒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人喝醉了,失去了自我照顾的能力,饮酒者应履行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贾仙霞说,如果你知道醉酒者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让这种行为发生,那么桌上的饮酒者就会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并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有人想出了一个举动,要求参与饮酒的人提前签订免责协议,承诺其他在饮酒过程中因酒后意外伤害和死亡事故一起饮酒的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法律义务不能同意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经理或者群众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行有救助义务,不得因此口头或者书面声明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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