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出现坠亡事件,谁负责?下面上海刑事律师为您分析。
刘某新装修的小区业主群里贴了装修公司的广告,邀请邻居来参观。与小区业主许某夫妇带着2岁的儿子小(化名)参观时,儿子不慎跌倒,导致颅脑损伤而致残。十月二十五日,记者从杭州临安区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杨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许先生夫妇不服判决上诉,杭州中院维持原判。
王某为临安某小区的业主,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股东,其新房装修时向业主群发广告,邀请邻居参观,并称钥匙放在门口,无人时自行进入。夫妇许某不告诉杨某,带2岁儿子小小来到九楼,期间小小小从还没装玻璃的落地窗跌落。夫妇俩大半年花费了20万元医疗费用,其子最终因颅脑损伤而致残,于是将他的邻居杨某,装修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人诉至法院,认为杨某为装修公司张贴广告包,与装修公司共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公司的监督下,杨某的外墙安装落地窗的拆除没有尽到监督义务。请装修公司、物业公司杨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其他损失50万元。
刘某与装修公司承认装修施工由杨某自行组织。王某夫妇不通知就来看房,小孩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该负责任。房地产公司认为自己不承担现场施工监督安全管理的责任,杨某的外墙隔窗的拆除并未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的规定,是由于没有防护措施。
法庭审理认为,杨某对保证安全的参观环境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杨某在改造厕所窗时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提示和保护措施,应承担一定责任。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制止并对拆除外墙进行跟踪管理,应负部分责任。父母将2岁的孩子带进施工现场,又让孩子脱离了自己的有效控制,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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