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立遗嘱人因为自身健康或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签署自己名字的情况。对此,《民法典》一共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其中的录音录像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就是为了保障无法签名的立遗嘱人能够有效行使立遗嘱权利而设置的。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能够表达自己意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
特别要说明的是,律师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士,在接受委托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根据立遗嘱人的健康状态、文化程度等实际情况,为其选择最有效表达其遗嘱意愿的法定遗嘱形式,并严格按照该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履行受托事项,如此才能保证立遗嘱人的意志在其去世后得到法律保护,在各继承人之间减少纷争。
作为普通民众,同样要增强法治观念,在处分自身民事权益时,应当充分了解《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再婚协议能否改变遗嘱继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