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难理解为什么成年人不能在结婚时就任何离婚的财务后果自由签约,但要经过内在的公平性测试。如果有孩子的话,需要对孩子进行规定;还需要对包括哪些资产进行定义。现在有这么多的离婚,坚持旧法的原则似乎不合时宜,即当事人不得拒绝法院的管辖,以免他们成为国家的负担或被骗走他们应有的支持。
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这种说法?
曹杨路离婚律师提出一个出发点是,婚前协议目前在威尔士或英格兰境内是不可执行的,但现在人们对诉讼费用有了更大的渴望。法院本身通常很少重视任何形式的婚前协议,并且在过去认为执行这种协议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关于婚前协议的现行法律是由75年前关于婚姻地位的一项决定产生的。正是在1929年,Hyman v Hyman[1]确定了一项原则,即公共政策应排除执行规定了离婚可能性的婚前协议。上议院宣布,这种协议违反了公共政策,因为(a)如果人们在签订协议时考虑到如果婚姻失败会发生什么,就会削弱婚姻在情感上的神圣性;(b)不应允许当事人放弃专门赋予法院的解除或改变其婚姻状况的管辖权[2] 。
在F诉F[3](辅助救济:大量资产)一案中,有人指出,婚前协议并不重要,因为资产的分配是按照法定公式进行的,不受任何合同条款的影响。Thorpe法官在此案中确认,婚前协议的意义非常小,那些财务事务受法规管制的夫妇的权利和责任不能受到合同条款的影响,这些条款是为控制和限制旨在整个社会普遍适用的标准而设计的。
在Beach诉Beach[5]一案中,妻子获得了出售夫妻农场的部分收益,丈夫随后被宣告破产,该案涉及丈夫是否有权获得违反分居协议的一次性付款。法院指出,妻子没有得到婚后协议规定的全部权利,因此,丈夫的要求被驳回。
在N v N (Jurisdiction: Pre-nuptial Agreement)[6]一案中,法院拒绝执行婚前协议,指出即使人们试图分割协议的某些部分,也回避了一个基本主张,即该协议的每一部分都是在婚前签订的,因此,公共政策的论点仍然适用。
在M诉M(婚前协议)案中,法院准备考虑这对夫妇的婚前协议,这减少了妻子的最终裁决,而在K诉K[8]案中,法院认为妻子只限于合同内的约定,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5(2)(g)条,无视该协议是不公平的。
还决定,在英国法院系统下,有时应考虑文化因素。Baron, J.在A诉T(辅助救济:文化因素)[9]一案中说,应该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如果当事人来自一个民族背景,考虑根据伊斯兰教法制定的婚前协议是相关的。婚前协议可以追溯到比普通法更远的地方。被称为 "ketubah "的犹太婚约至少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传统上有很强的契约成分。[10]在法国,婚前习俗源于嫁妆,最早记录于9世纪。在普通法的大部分历史中,规范配偶在婚姻期间的财务权利和义务的婚前协议是完全可以执行的。在英国,它们传统上被称为婚姻合同或婚姻协议,它们是富裕家庭的习惯,特别是在1872年和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取消对已婚妇女拥有财产权利的限制之前。由于英国在1857年之前不允许离婚,除非有特别的议会法案,所以婚姻合同主要是为了应对死亡的可能性,而不是离婚。
社会本身已经发展和变化,它不仅仅是婚前协议的出现,还有一些涉及婚后协议的案例。这些协议或合同是丈夫和妻子在共同生活时签订的。通常情况下,这对夫妇在结婚前就已经签署了婚前协议,但后来希望对其进行修改,因此他们最终会有许多协议。这在Macleod v Macleod[11]一案中可以看到,该案涉及婚后协议的有效性。关于对此类协议应给予多大重视的一个主要案例是Edgar诉Edgar[12],在该案中,当婚姻破裂且妻子想要离婚时,双方达成了分居协议。Ormrod LJ指出,一般情况下,在适当的法律建议下达成的正式协议不应该被搁置,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结论,如果双方都遵守协议,就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13]。
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34-35条目前并不适用于婚前协议。它管辖或适用于分居协议和婚后协议,后者对未来的分居做出了财务安排。协议本身必须是书面的,并且根据普通合同法被视为有效。法院可能会因为当时签订合同的情况而撤销协议,如NA诉MA[14]一案,尽管使用了Edgar的原则,但由于丈夫的不当压力和不当影响,该案被撤销了。
2007年,上诉法院认为,在辅助救济程序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要求一方提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婚前协议不应管辖婚姻结束后的资产分割[15]。在Xydhias v Xydhias[16]一案中,对附属救济要求作出妥协但未被写入同意令的协议并不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如果一方根据Edgar原则寻求附属救济,它们可以被视为婚后协议。
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5条,法院在离婚时对夫妻双方的任何资产分割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它规定必须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婚前协议可能是相关情况之一,法院会考虑到这一点,以便得出公平公正的结论。
民事伙伴关系前协议
婚前协议与婚前协议相同,只是名称不同。它规定了每一方在注册民事伙伴关系之前的财务状况。它规定了每一方希望在伴侣关系解除时,就这些资产而言,会发生什么。2004年《民事伙伴关系法》第73条规定,民事伙伴关系协议在英国不能强制执行,但在财务安排方面可以有说服力,条件是:
每一方都充分和坦诚地披露他们的财务状况。
每一方都获得了独立的法律意见,并且民事伙伴关系前协议是在民事伙伴关系前的适当时间(而不是前一天)签订的。
由于民事伙伴关系将受与婚姻相同的法律管辖,因此,伴侣关系前的协议很可能会受到与婚前协议相同的对待。
此外,《民事伙伴关系法》[2004]已经规定了在解体程序中对注册伴侣的资产进行分割的可能性。此外,Sutton诉Mishcon de Reya & Gawor & C[18]一案进一步加强了同性伴侣婚前协议的论点,法院裁定同性伴侣之间基于财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海律师事务所
曹杨路离婚律师解析婚姻中的民事 | 上海火车站婚姻律师讲述律师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