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婚姻家庭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婚姻家庭咨询

主页 > 婚姻家庭 >

静安婚姻律师讲述婚姻期间的财务问题

时间:2021-08-20 13:55 点击: 关键词:信托,私人财产,婚房,占领权,执法程序,家庭信贷

  这样的规定在今天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夫妻俩被视为两个法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财产权。配偶一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仍然是该个人的财产(取决于任何相反意图的证据),甚至婚后获得的财产(例如通过赚取、购买、遗产或其他礼物)也属于获得者的初步证据它,而不是两者在一起。在英国法律中没有自动的“社区财产”规则,例如美国许多州的法律中存在的规则,尽管下面讨论了各种例外情况。然而,在继续之前,需要解决一般法的两个领域。1882 年已婚妇女财产法》之前,妇女的个人财产在结婚时自动转移给她的丈夫;她的不动产在她丈夫的控制之下,但为了继承目的仍归她所有。根据布莱克斯通在大约 1765 年的著作中的说法,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是一体的:妇女的合法存在被中止并纳入了丈夫的人格。丈夫可以在遗嘱中将财产留给妻子(因为这要在他去世后婚姻结束后才会生效),但不能向她提供合法礼物,并且要对她的所有债务负责,无论是在合同期间签订的结婚或之前。
 

静安婚姻律师讲述婚姻期间的财务问题

 

  信托和受益所有人

  信托已经存在了一千多年,即使在前诺曼时代,也有记录将土地转让给 X 由他持有以供他人使用。普通法无视这些指示,将土地绝对地视为 X 的财产,但从 15 世纪初期开始,以个人名义行事的股权开始迫使所有者执行使用条款。作为避税手段的使用变得如此流行,以至于议会于 1535 年颁布了使用法令,限制了其范围,并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合法所有权转移给使用的受益人。然后,将土地转让给 X 以将 Y 用于 Z 的信托的做法逐渐发展起来,当根据法规将土地转让给 Y 时,最终受益的仍然是 Z。因此,财产的实益拥有者或衡平法拥有者并不总是与合法拥有者相同。如果财产以信托方式持有,则合法所有者必须为其他人或其他人(可能包括他自己)的利益进行处理。在家庭法领域,这种想法最常见的例子是婚姻住宅在纸面上仅由一个合伙人所有,但双方都对其使用和处置拥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信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建立:明示信托相当容易识别,默示信托可能出现在一个人的言行表现出必要意图的地方。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更难掌握,但推定信托尤其在家庭法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且法定信托在某些情况下生效。

 

  土地共有

  法律承认两种形式的共同所有权:共同租赁和共同租赁。(在这种情况下,“租户”一词既可以描述自住业主,也可以描述承租人。)根据 1925 年财产法,土地上的合法财产始终由共同租户(或单一租户)持有法定信托,但在该信托的背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衡平法共同租赁或衡平法共同租赁。

  要使租赁被承认为联合租赁,必须存在“四个统一”。必须有:

  所有权的统一,每个共同租户与任何其他租户一样有权占有和享受土地的任何部分,并且没有任何特殊权利;

  利益统一,每个共同租户拥有相同种类和(如果适用)相同期限的利益,并且任何租金或利润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

  所有权统一,每个共同租户都通过相同的转让或同时逆权占有获得了他或她的权利;和

  时间统一,每个共同承租人同时获得了他或她的既得利益。

  联合租赁的显着特征是 jus accrescendi 或生存权。联名共有人死亡后,他或她的所有权和权利将自动转移给幸存的联名共有人,不能凭遗嘱或无遗嘱留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只有一名幸存者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在共同租赁下,租户持有“不可分割的股份”。每个租户在财产中都有明确的固定份额,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些份额不必大小相等。仍然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占有——每个共同租户都有权享受财产的任何部分,就像他是唯一的所有者一样——但联合租赁所需的其他三个统一不需要存在。有益的共同租赁可以通过遣散过程转换为共同的有益租赁。如果租户获得该物业的进一步权益,或将其权益出售或抵押给他人,则这种遣散自动发生,因为四个单位不再存在;如果一个共同租户非法杀害另一个租户,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不应该允许他从自己的罪行中受益(根据地权法)。遣散可以通过所有联名租户的协议(明示或默示)进行,但 1925 年《财产法》第 36(2) 条还允许任何一名联名租户向其共同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希望断了他的兴趣。


  私人财产

  就个人财产(即土地和建筑物以外的财产)而言,除非婚姻破裂,否则已婚夫妇与其他任何两个人的处境大致相同。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单独买卖自己的财产——一个甚至可以将财产卖给另一个——并且没有共同所有权的普遍假设。以合伙人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通常被推定为该合伙人的专有财产,如果合伙人购买财产(包括股票和股票等投资),则推定购买(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属于那个伙伴。
 

  已婚妇女财产法 1964 s.1

  如果丈夫或妻子有权从丈夫为婚姻住所或类似目的的开支而提供的任何津贴中获得金钱,或从这些金钱中获得的任何财产的权利产生任何问题,则该金钱或财产应,在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相反的协议的情况下,被视为平等地属于丈夫和妻子。[本条很少使用,法律委员会已建议废除。联名银行账户似乎会产生特别的问题。这种账户中的资金表面上是由双方共同拥有的,尽管今天的法院可能会应用这一推定,但一些较旧的案例(未明确驳回)表明,反驳它可能不需要太多时间。

 

  Marshal v Crutwell (1875) LR 20 Eq 328, Jessel MR

  一个身体不好的男人 H 将他的银行账户转换为联名账户,让他的妻子 P 有权提取支票。P 确实随后从账户中提取了家庭开支,但总是在 H 的指示下。H死后,P以生存权索要账户余额,但法官称H从未打算让P拥有所有权。根据证据,联名账户只是为了方便,并没有产生预付款的推定。
 

  汤普森诉汤普森案 (1970) 114 SJ 455, CA

  一个美国人H嫁给了一个中国人W并在英国安家。H 从他的美国资源中转移了一些钱到英国的一个联名账户;这个账户是用来支付房子的,如果H死了,它会转到W。W 随后寻求离婚,并根据 1882 年法案要求获得房子的一半份额和账户余额。在确认注册官驳回她的索赔时,Denning MR 勋爵说,如果一个联名账户由各方提供资金以成为一个联合池,则该联名财产可能属于双方均等份额,如上面的琼斯诉梅纳德案. 但在本案中,“联名账户”仍然是 H 的财产:他提供了所有的钱,并且在他去世之前并不打算让 W 获得任何所有权。

  婚房

  对于大多数夫妇来说,他们最宝贵的资产是婚房,鉴于历史通货膨胀率,这确实是一项非常宝贵的资产。1960 年代初期以 3000 英镑购买的房子很容易达到今天的 30 倍。现代趋势是已婚夫妇以他们的联名登记房屋,但三十或四十年前这种情况并不常见,股权可能不得不介入以解决受益所有权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需要进行法律分析的并不多:法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重新分配离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同居的破裂会导致更多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配偶在长期幸福的婚姻后去世,或因债权人催债而破产,或将家庭房屋抵押以获取其他用途的贷款,则所有权问题可能有待解决。例如,如果合法所有人拖欠按揭还款,可以在婚姻住宅中建立实益权益的配偶可能能够抗拒占有要求。

  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之间的区别并不完全清楚。一些法官和学者甚至否认其存在,但在 Drake v Whipp(下文第 29 页)中,上诉法院重申了区别。它的重要性可能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产生的信托下,各方的受益份额与其贡献成比例,而在推定信托下,法院拥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双方的意图都是至关重要的。

  从广义上讲,如果合法所有者以外的人为购买价格做出贡献,则可能会产生由此产生的信托。此人可能是合法所有者的配偶或同居者,也可能是其他亲属,例如父母或(如果是年长的所有者)成年子女。可能在最初购买时做出贡献,或者(现在很常见)可能通过在到期时偿还抵押贷款来做出贡献。
 

  Marsh v Von Sternberg [1986] 1 FLR 526, Bush J

  一个女人 D 与 P 订婚,P 搬进了 D 的公寓。P 和 D 然后购买了该公寓的长期租约(以折扣价购买,因为 D 是现房租户);D 支付了 5000 英镑的定金,P 开始偿还抵押贷款的余额。当他们分手时,P 寻求声明该公寓是平分的,而 D 反驳说这完全是她的。书记官长授予 P 4% 的股份,基于他迄今实际还款 500 英镑,但布什 J 在上诉中表示,根据双方同意(根据证据)分担责任,P 应拥有 25% 的权益。按揭。

  多年来,法院对推定信托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在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上诉法院的丹宁勋爵 (Lord Denning MR) 试图建立“新模式”建设性信托,让遗弃的妻子几乎自动获得婚姻家庭中的公平利益,但他的尝试被上议院阻止。此后立法进行了一些更改,但现代学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假定意图。

  根据 1970 年《婚姻诉讼和财产法》第 37 条(见下文),配偶任何一方为改善属于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财产而作出的大量金钱或金钱贡献,可能使该方有权获得公平利益,例如法院可能认为公正。这修改了但绝不消除 Pettitt 判决的影响。
 

  Grant v Edwards [1986] Ch 638, CA

  D 为自己和 P 买了房子,表面上把 P 的名字从运输工具上去掉,以避免在她即将到来的离婚诉讼中出现任何问题。房子发生火灾后,他们平分保险金,当他们分开时,P要求分得房子的一半。她的索赔成功了:上诉法院称 P 对一般家庭开支的大量贡献远远超出了预期,并允许 D 偿还抵押贷款;而且,保险金的分享显示了一个共同的意图,她应该有一半的份额。D是否真的有这样的意图值得怀疑,但他的陈述阻止了他否认!
 

  Drake v Whipp [1996] 1 FLR 826, CA

  P和D一起买了一个旧谷仓,打算把它改造成一个房子,供他们共同居住。P 支付了购买价的 40%,D 支付了 60%,但 D 随后在财产最终转让给他之前花费了大量的转换费用。当 P 和 D 分居时,P 根据由此产生的信托要求获得销售价值的 40%,但初审法官考虑到 D 的后续贡献,只判给了她 19%。上诉法院部分允许 P 的上诉,称她应该拥有三分之一的份额。Peter Gibson LJ 说,一旦确立了共享财产的共同意图,由此产生的信托就会被推定信托取代,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什么份额是公平的。

  在夫妻共同拥有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业主不同意如何处理的情况:例如,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能想出售房屋,而另一方则想保留。在这种情况下,1996 年土地信托法第 14 条(取代并简化了有关此主题的早期立法)允许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命令。特别是,法院可以宣布任何人对该财产的权益的性质和范围,并可以下令要求或禁止其出售,推翻合法所有者的拒绝同意等。

  在作出任何此类命令时,第 15(1) 条要求法院考虑以下因素,包括委托人的意图(如果信托是通过严格和解设立的)、持有财产的目的、占有或合理预期占有财产的任何儿童,以及任何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该法案于 1997 年 1 月生效,尚未产生任何自己的判例法,但法律委员会表示,许多基于 1925 年《财产法》第 30 条的决定(这两个部分替换)仍然相关。
 

静安婚姻律师讲述婚姻期间的财务问题
 


  占领权

  与合法或实益所有权问题完全不同的是占用婚姻住宅的权利。根据 1983 年《婚姻之家法》第 1(1) 条和 1996 年《家庭法》第 30(2) 条(合并了早期立法),非业主配偶拥有占用婚姻之家的法定权利,并且不能除非法院如此命令,否则被业主驱逐。根据 1983 年法令第 2(1) 条或 1996 年法令第 31(10) 条,此类“婚姻居所权利”可登记为财产押记,一旦登记,即对任何随后的第三方有效购买物业。

  根据第 1(5) 条或第 30(3) 条,拥有占用权的非业主配偶有权支付业主应支付的租金、抵押贷款还款和类似款项,这些款项必须被业主接受. 例如,被丈夫遗弃的妻子可以继续住在出租给丈夫的公寓里,只要她继续支付租金,她就享有《租金法》下的租期保障,没有法院命令就不能被驱逐。

  在婚姻住所中没有合法利益的配偶,或前配偶,甚至是同居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占用令”,确认她的占用权,并(如果适用)将另一方排除在全部或部分处所。因此,本节尤其可用于家庭暴力案件,以排除暴力伴侣(实际上可能是合法所有人)。这个问题在另一章中更详细地讨论。
 

  执法程序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纠纷有多种解决方法。由于大多数此类纠纷都与离婚有关,因此现在非常普遍的做法是在准予离婚时依靠法院的一般权力来酌情调整财产权。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也会出现争议,例如当一名合伙人被宣布破产而债权人寻求占有他的资产时。
 

  已婚妇女财产法 1882 s.17(经修订)

  在丈夫和妻子之间关于财产所有权或占有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传票……向高等法院或可能规定的县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此类申请……作出这样的命令尊重财产,因为它认为合适。[根据 1970 年婚姻诉讼和财产法第 39 条,此类申请可在婚姻被取消或因离婚而终止后的三年内提出,并根据法律改革(杂项规定)第 2(2) 条) 1970 年法令,可在解除婚约后三年内提出类似申请。
 

  1970 年婚姻诉讼和财产法第 37 条

  特此声明,如果丈夫或妻子以金钱或金钱的价值为改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做出贡献,其中……他们中的一个或两个拥有……实益利益,那么做出贡献的丈夫或妻子应,如果贡献是实质性性质,并受制于他们之间的任何相反协议……被视为然后获得了……股份或扩大的股份……在这种程度的实益权益中……在任何法院看来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如此问题......出现了。

  婚姻期间的财务规定

  曾几何时,普通法规则是丈夫有义务赡养他的妻子,但将她婚前获得的所有财产归为自己。现代规则是,配偶如上所述保留自己的财产,但在婚姻期间和(可能)在离婚结束后都有相互经济支持的义务。同居者彼此之间没有这种义务,尽管他们确实对孩子负有经济责任。

  Windeler v Whitehall [1990] 2 FLR 505, Millett J

  一个女人P是D的情妇;她照看 D 的房子,他们住在一起,但没有做出任何经济贡献,也没有参与 D 成功的戏剧机构。当他们的关系破裂时,P 搬了出去,并声称拥有房子和生意的合法权益。法官驳回了她的主张,称即使他们分居,丈夫也有法律义务支持他的妻子,但即使他们同居,也没有法律义务支持他的情妇。

  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些相互提供财政支持的义务通常是理所当然的,无需法律干预。在大多数家庭中,有工作的丈夫或妻子承担家庭开支,并且通常为没有收入的伴侣提供个人津贴。但是,如果婚姻遇到困难——例如,双方在没有正式离婚的情况下分居,或者法院命令将施暴的伴侣排除在婚姻家庭之外——可能有必要让配偶一方主张合法的赡养权,反对对方其他。

  根据 1978 年《国内诉讼和治安法庭法》第 2 条,治安法官可以命令配偶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经济资助。此类命令可能要求定期支付任何适当金额和/或一次性支付不超过 1000 英镑的款项,但地方法官不能通过命令更改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定期付款和/或一次性付款的命令,理由是(在该法第 1 条中规定)另一方配偶:

  未能为申请人提供合理的赡养费,或

  未能为家庭子女的合理赡养做出财产贡献,或

  行为方式使申请人无法合理预期与他/她一起生活,或

  已经抛弃了申请人。

  在决定是否行使第 2 条规定的权力时,裁判官必须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首先考虑任何 18 岁以下儿童的福利。他们还必须考虑收入、赚取能力、财产和每一方的其他财政资源,根据各自的财务需求和义务,在引起申请的事件之前的生活水平,各自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婚姻的持续时间和各自的贡献伴侣已经(并且可能会)影响了家庭福利,以及各方的行为,如果忽视它是不公平的。订单可以通过附加收入来执行(无论付款人是否违约),根据该法第 6 条,地方法官也有权对定期付款和/或无限制的一次性付款作出同意令,前提是另一方配偶已同意支付此类款项并且该命令不会违反司法利益. 曾几何时,根据此类命令而非自愿付款具有显着的税收优势,但这些优势已基本消失,因此现在非常罕见同意令。如果双方通过共同协议分居三个月或更长时间(即双方都没有遗弃对方),并且在此期间一方一直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则地方法官有权根据第 7 条命令继续分居这些付款。同样,获得这样的订单最初具有税收优惠,以及对收件人的安全措施,根据 1973 年《婚姻诉讼法》第 27 条,婚姻一方可以向高等法院或具有离婚管辖权的县法院申请定期付款和/或一次性支付合理赡养费的命令,以支付申请人和/或家庭中的一个或多个孩子,如果答辩人未能提供此类赡养费。法院必须考虑与 1978 年《国内诉讼和治安法院法》第 1 条规定的因素相同的因素。此类申请非常罕见:1989 年只有 71 起,随后的司法统计报告并未在所有。
 

  婚姻双方当然可以自由地就财务提供达成自己的协议,并且在分居(未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在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中正式确定这些协议。此类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并受与任何其他合同相同的法律规则(例如关于确定性、对价等)的约束,但法院将特别急于确保不涉及胁迫、虚假陈述或错误在其制作中。根据 1973 年《婚姻诉讼法》第 34(1) 条,任何旨在推翻法院管辖权的条款(例如阻止一方申请额外或替代的财务提供)均无效。

  福利

  许多福利福利可用于支持有经济需要的家庭,包括:

  收入补助:适用于每周少于 16 小时的有偿工作、单亲、照顾者、残疾人或生病且无法工作但当前收入低于预定水平的任何人。单身人士每周可获得 29.60 至 49.15 英镑(取决于年龄),一对夫妇可获得 58.70 至 77.15 英镑(同上),单亲父母、儿童和各种特殊情况需额外支付,但应支付的福利金根据家庭的收入和储蓄减少。每周工作超过 16 小时(但请参阅下面的家庭信用)、全日制学生或储蓄超过 8000 英镑的任何人都无法获得收入支持。

  家庭信贷:旨在为有孩子的低收入家庭提供额外帮助。如果一位父母(或单亲)每周工作至少 16 小时,她可以每周申请 47.65 英镑,如果申请者或其伴侣每周工作至少 30 小时,则额外支付 10.55 英镑。每个孩子可以申请 12.05 到 24.80 英镑(取决于年龄)的更多福利。如果家庭的资本超过 8000 英镑,则无需支付家庭信贷,如果家庭每周净收入超过 77.15 英镑(但每周最多可扣除 60 英镑的托儿费用)或资本超过 3000 英镑,则可以扣除。

  儿童福利金(无经济状况调查)支付给负责与他们一起生活的孩子的人,或对孩子的抚养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孩子必须在 16 岁以下,或 16-19 岁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目前最大孩子的福利价值为每周 11.05 英镑(如果索赔人是单身人士,则为 17.10 英镑),随后的每个孩子为 9.00 英镑孩子。

  子女抚养费

  根据 1991 年生效的 1991 年儿童抚养法第 1(1) 条,……孩子的每个父母都有责任抚养他。缺席的父母(即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人以外的父母)可以通过支付该法案规定的定期赡养费来履行这一责任。该法案的日常执行由儿童抚养机构负责,该机构有责任在任何个案中评估适当的赡养费金额(使用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定公式),并在必要时,强制付款。
 

  在确定应付金额时,CSA 考虑了抚养孩子的成本、每个父母的收入以及父母任何一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孩子的成本,并力求确保缺席的父母不必支付更多超过他收入的 30%,并且仍然比他获得收入支持的情况要好得多。父母任何一方的新伴侣都不应为非自己子女的抚养做出贡献。CSA 有收集和转帐付款的设施,以及在缺席的父母不愿意遵守的情况下强制付款的设施。1991 年法案大大减少了法院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作用,在实践中将其限制为一次性支付和财产调整令。根据 1989 年《儿童法》第 15 条和 1991 年立法后的附表,法院可以对任何孩子的父母发出经济支持令,并可以命令这样的父母转移给孩子(或其他人)为了孩子的利益)法院可能指定的此类财产。 接受收入支持或家庭信贷(或某些其他福利)的照顾父母可能需要通过 CSA 寻求子女抚养费,如果不遵守规定,福利金可能会减少,除非 CSA 认为照顾父母或孩子会有受到伤害的危险。其他有爱心的父母如果愿意也可以申请:赡养协议的存在(无论以什么条款)并不排除此类申请,除非该协议是在该法案生效之前达成的。就该法案而言,已婚妇女的丈夫是其孩子的父亲的普通法推定并不适用:如果他否认亲子关系,通常需要在作出命令之前证明这一点。  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为您讲解离婚财 夫妻单方面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
房子写女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子该归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
离婚后能否要回以前赠与的房屋?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夫妻离婚
静安婚姻律师讲述婚姻期间的财务问题 http://www.htclawfirm.com/hyjt/4199.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