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贾女士今年85岁,是家庭妇女,其名义的私房于2008年1月搬迁,当时人口9人,家庭4套。其中长子一家五口两组,贾女士一组,次子一家三口一组。小儿子媳妇是再婚带个两岁的孩子儿子于2009年3月去世,去世前立下一份代书遗书,说明他死后所有财产都由妻子继承。那么,这个遗嘱有效吗?贾女士有继承权吗?妻子带来的孩子是否有权继承?
上海遗产律师解析贾女士的小儿子不能剥夺无生活来源的母亲的继承权,继子可以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张女土小儿子请人代写的遗嘱如符合上述代书遗嘱的规定,该遗嘱有效。如果贾女士对遗嘱真伪有异议,可以申请对该遗嘱予以鉴定,以保护贾女士的合法权益。
贾女士的小儿子不能剥夺母亲的继承权。由于张女土已85岁高龄,不但年事已高,且是家庭妇女,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张女土儿子的遗嘱即使有效,也不能剥夺贾女士的合法继承权。
继子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于贾女士儿子再婚时,他的继子仅有2岁,他们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符合上述继子可以享有继承权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上海遗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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