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王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2010年1月,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两人即居住在该房,并开始以共同收入还贷。2012年4月29日,王某由于车祸不幸身亡。公婆因担心李某占有房屋并另嫁他人而让“肥水流了外人田”,便在办完丧事一周后以“房子是我儿子的”为由,要求李某立即搬走。鉴于自己在外无房可住,李某曾苦苦哀求,可公婆就是固执已见,驱赶手段不断升级。
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死亡,其配偶李某是否有权居住呢?
本案中,李某公婆的做法是错误的,李某仍然享有居住权。一方面,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婚姻关系不存在后,不动产虽应当归已经登记的一方,但另一方也应得到补偿。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即便法院判决该房屋的产权人为王某,李某也有权要求获得补偿。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丈夫的遗产享有当然的继承权,其中自然包括房屋,在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前,李某有权居住在该房屋。上海律师事务所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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