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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杨路离婚律师解析婚姻中的民事伙伴关系

时间:2021-09-13 15:11 点击: 关键词:曹杨路离婚律师,民事伙伴关系,刑事司法

  《证据法》第80条[18]特别提到了配偶或民事伙伴;没有提到同居者。因此,即使同居者的生活方式与已婚人士相同,他们仍可受强制作证;这不免令人质疑有关配偶可受强制作证的法律理由。RvPearce[19]是这一领域的相关权威。该案涉及第80条的特权应否扩大至包括处于配偶地位的人。上诉法院(CoA)驳回了不扩大特权就会违反《公约》第8条的论点,他们指出,第80条的语言很明确,没有不确定或解释的余地。代表政府出庭的Joseph女士说。"这些词很清楚,不可能被扩大,以包括它们显然不适用的关系"。[20]她还争辩说"如果要扩大特许权的范围,不容易看出在逻辑上扩大的范围应该在哪里结束。这种反对意见可能不是不可逾越的,但对社会执行刑法的权力施加严重限制的可能性是很明显的"。[21]法院对配偶的可强迫性采取了坚定的态度,认为没有解释的余地。有很多评论家不同意,认为目前的情况是不公正的。
 

  据统计,结婚的人数正在减少。在一篇文章中发现,结婚率处于历史最低水平。[22]这证明更多的人选择了同居而不是结婚。也许在婚姻处于高峰期的时候,配偶可强迫性规则是公平的,然而在目前,它似乎是不公正的。L'Heureux-DubéJ同意,他认为根据法律,同居者应该被视为与已婚夫妇一样的人。"家庭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东西,未能采用传统的婚姻家庭形式可能源于多种原因,所有这些原因都同样有效,所有这些原因都同样值得关注、尊重、考虑和法律保护。"为推进这一论点,Wood先生在Pearce案[24]中提出,"在2001年,结婚证的地位不应成为强制力的试金石。"[25]这一切都表明,在今天,把同居者视为与已婚夫妇有任何区别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同居者基本上没有任何区别的情况下,只允许已婚夫妇从非强制性中获益是没有道理的。BCNaudé建议"也许最好从与之相关的价值和它的目的来定义今天的家庭"。[26]目前的法律已经过时,而且不公平;应该进行修改。


 《证据法令》的第一个重要步骤,本案涉及审讯日期前两天的婚姻,被告被定罪,他提出上诉,理由是他的妻子不应该是可强制作证的。上议院裁定,当她的丈夫被指控对她实施暴力时,她有能力但不能被强迫。由于这一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法官和大量批评,这最终导致了法律的改革。刑法修订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他们说。"以前关于能力和可强迫性的规则不必要地剥夺了法院对准备对其丈夫作证的妻子的证据"。[6]这些建议以及Hoskyn[7]案的结果导致了法律的改革,颁布了《宪法》第80条。Creighton评论说。《证据法令》第80条对法律作出了重大修改尤其是推翻了以前法律的假设,即妻子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资格提出检控,而且绝不应该被强制作证。塔佩尔同意这一点,他说。"1984年的《警察及刑事证据法》第80条大大简化了有关这个课题的现代法律。[第80条规定,配偶不可受强制为检控其丈夫而作证,但具体的罪行则属例外。[10]1999年的《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对《证据法》作出了必要的修订,而在这之后,2004年的《民事伙伴法》把这项规定扩展至包括民事伙伴。很明显,改革是急需的,然而,目前关于配偶可强迫性的法律是否合理,存在很大的争论。
 

 曹杨路离婚律师解析婚姻中的民事伙伴关系
 

  这是不应该强迫配偶的规则背后的主要理由,维护婚姻的和谐,因为有两个灵魂在一个肉体中[13]。婚姻是社会的基本支柱,婚姻关系应得到最大的尊重。婚姻制度对公共利益而非司法结果更为重要;应允许配偶享有婚姻所带来的隐私。Salmon勋爵评论说。"在我看来,强迫妻子提供对丈夫不利的证据,从而可能破坏婚姻,这完全不符合普通法对婚姻的态度。"[14]新西兰法律委员会同意Salmon勋爵的观点,认为会造成困扰。[15]妻子在提供证据时可能会使其丈夫入罪,这可能使她处于危险之中。另外,如果妻子被迫提供不利于丈夫的证据,这可能会导致伪证。[16]只有在特定的犯罪行为时,才可以强迫妻子作证,[17]这主要是因为家庭中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不会受到惩罚,因为缺乏其他成年证人,而且妻子可能不愿意作证,因为她可能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已婚夫妇受益于非强制性的事实产生了假结婚的可能性,即个人在审判前结婚,以便从该规则中获益。RvRegistrarGeneralofBirths,DeathsandMarriages[27]涉及一场审判前的婚姻。CPS要求注册总署推迟结婚,注册总署拒绝了,因此CPS对拒绝推迟结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CPS赢得了司法审查,但注册总署提出上诉,法院裁定注册总署胜诉。本案的问题是,注册总署推迟婚礼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允许不受惩罚是否有违公共利益。MauriceKay法官认为,如果证人结婚并因此变得不可被起诉,就会"有利于逃避严重罪行的责任"。[28]他还指出,仅仅推迟结婚并不侵犯《欧洲公约》第12条,即结婚的权利。他的论点被驳回了,然而,现行的配偶强制法怎么可能有理由允许潜在的假婚姻发生,以避免强制?对这个问题有许多回答。
 

  WallerLJ说,如果议会打算为了公共利益而推迟结婚,[29]那么在《宪法》中就会有这样的规定。[30]他继续说:"结婚的权利一直是这个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一项权利"。[31]驳回MauriceKayJ的意见,他认为,由于被告尚未受审,"将这种行为描述为寻求逃避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行为是不对的"。[32]最后他指出,如果婚姻被推迟,就会出现异常情况,例如,如果被告被允许保释,他当时就可以结婚。还有一个问题是,法院如何知道一个婚姻是真的还是假的?要调查婚姻的真正原因是非常困难的,几乎不可能。[33]RoderickMunday在这一点上更进一步:"即使主要目的是使其中一方不受强迫,这也不意味着婚姻不是自由缔结的。"[34]这些论点试图为可能的假结婚进行辩护,然而,不得不说,法院至少应该有一些自由裁量权,并允许在情况合适时推迟婚姻。目前,即使结婚的动机是合理的,也会有已婚夫妇利用不可强迫性规则的情况出现。因此,关于潜在的假结婚,我觉得目前关于配偶可强迫性的法律并不完全合理,应该包括一个自由裁量权的因素[35]。
 

  R诉L[36]一案集中在有关配偶可强迫性的两个问题上。第一,警方是否有责任警告妻子她是不可强制作证的?第二,控方是否获准援引妻子向警方作出的陈述作为证据?代表上诉人的Phillpotts先生争辩说,如果警方没有告诉妻子她不能被传唤,那就违反了《证据法》第80条。[37]菲利普斯勋爵在法庭判决中明确指出,没有要求告诉妻子她不能被起诉[38],并解释说。"在向妻子取证之前告诫她可能会抑制对犯罪的调查"。[39]然而,我倾向于同意Philpotts先生的观点,即这与第80条相违背。夫妻一方在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在配偶宣誓之前的情况下[40]),几乎不可能从为保护婚姻和谐而制定的配偶可强制性规则中得益。
 

  在RvL[41]一案中,虽然配偶不可受强制作证,但法官裁定,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接纳警方以前的陈述作为证据是符合司法利益的[42]。菲利普斯勋爵说"强制妻子作证与准许另一名证人就妻子过去所作的自愿陈述提供证据,是两回事。因此,《证据法令》第80条并没有对接纳这类证据构成法律障碍"。[43]不能强迫配偶在审讯时作证,但警方却不用告诉配偶她是不可强制作证的。不提醒她,并利用《刑事司法法令》第114条把她的陈述作为证据,完全破坏了《证据法令》第80条。更加公帄的情况是,高等法院说她不可以受强制作证,但要求国会重新研究配偶豁免的问题。RvL[44]是一个完美的例子,说明目前关于配偶可强迫性的法律是没有道理的。配偶可受强制作证的好处被严重削弱,首先是容许接纳其他证据以克服配偶不可受强制作证的事实,其次是警方把配偶。
 

  根据《证据法令》第80(3)条[45],只有在指定罪行的情况下,才可强制配偶作证。该条[46]对儿童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它只适用于'16岁以下'的儿童。[对于为何有一个任意的年龄限制,是值得商榷的,而其后果在RvL一案中可见一斑。有一种假设是,只有16岁以下的人才是脆弱的,例如,HaroldShipman的受害者是老年人,他的妻子在其中一起谋杀案中在场,然而,由于受害者不在16岁以下,所以妻子不能被强迫。克里顿问道,为什么第80(3)[49]条有如此大的限制。"对16岁以上的人进行谋杀或强奸,难道不是至少同样严重吗?"[50]在此基础上扩展,Taper认为,涉及伤害儿童的罪行和性犯罪的罪行之间没有区别,他解释说。"如果被告亲吻一个15岁的孩子,他的妻子是可以被强制起诉的,但如果他强奸和谋杀了一个16岁的孩子,则不可以。"[51]然而,配偶受强制作证是有好处的,正如Naudé所说。"如果受害人被强制作证,怀有仇恨的配偶便没有那麽多动机尝试控制或恐吓证人的配偶"。[52]即使配偶可受强制作证,也无法知道她是否如实作证,虽然所有证人都是这样。现时的例外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我认为答案是给予法庭酌情权,而不是为不可强制作证作辩护。
 

  Hoskyn[53]一案对现时有关配偶可强制作证的法律有很大的影响,需要作出改变,而《证据法令》第80条便是这样写的。维护婚姻和谐是其主要理由之一。一般的规定是,配偶不可受强制作证,除非罪行有所规定。[55]其后的案例权威和学术评论员强调了有争议的领域,使现行法律中关于配偶可强制执行的理由受到质疑。Pearce[56]带来了巨大的批评,因为同居者不能从不可强制执行中受益,尽管他们的生活与已婚夫妇相同。据统计,婚姻正在减少,更多的人选择了同居,因此,现行法律已经过时,没有道理。注册总署[57]案处理了潜在的假结婚问题,CoA认为不能为了防止使用配偶强制力规则而推迟结婚。WallerLJ坚持认为,干预婚姻不符合公共利益;然而,不可避免的是,一些人将利用配偶可强迫性规则,在审判前结婚,为自己带来好处。因此,我认为法官应该在每个个案中拥有酌情权,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RvL[58]一案的判决看到,警方不一定要警告配偶他们不可以受强制作证,而且可以引用其他证据来绕过不可强制作证的问题。不告知配偶不可强制作证,并容许提出其他证据,是完全破坏了第80条。[59]第80(3)条[60]在保护对象方面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是不令人满意的。很明显,目前关于配偶可受迫性的法律已经过时。不可强制的特权显示了对一个正在衰退的制度的过度关注,结婚的人越来越少,[61]而同居和离婚的人越来越多。制定关于配偶可强迫性的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维护婚姻的和谐。然而如果案件涉及经济问题或暴力,婚姻就不会和谐。如果国家不想破坏婚姻和谐,也许他们根本就不应该调查已婚夫妇!如果取消了不可强迫性特权,就很难改变夫妻之间的沟通方式。[62]很明显,目前关于配偶可强迫性的法律是没有道理的,我完全同意Naudé的总结:"反对强迫配偶作证的规则不再有道理了。它们是基于一个过时的假设,其效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合逻辑的,而且在宪法上是不健全的。"[63]法律需要改变。  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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