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不能依法取得股权。一种是名义股东擅自转让持有股权,实际债权人主张标的股权。另一种是转让主体为自己的一部分,一部分为非案件代持,由于转让人与非案件代理人持股协议的缺陷,如股权协议不明确、口头持股协议等,导致转让主体与转让资金分配的纠纷,客观上阻碍了转让协议的实施。上海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匿名持股。
股权进行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受让股权后不办理工商管理变更登记,由转让方代受让方持有标的实现公司通过股权。此类研究股权转让除却了通常意义上我们作为我国股权转让方主合同义务的变更登记工作事项,相应的,将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的实际发展股权利益收入分配、股权归属等内容设计作为一种转让方的合同义务,容易导致引发股权转让合意是否能够达成,转让方一股二卖等法律环境风险。
二、以互相持股的方式保证股权转让的实现。
股权转让和股权持有基于交易目的的不同,可以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容易产生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
有一起进行案件可以反映甲将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未支付以及股权转让款。同时,双方通过签订长期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乙代甲持有标的股权,以确保在乙无力支付发展股权转让款时,甲仍得以有效依据我国股权代持协议对标的股权价值主张权利。后甲诉请乙支付股权转让款,乙以双方间系代持股比例关系管理而非股权转让相关关系问题为由,抗辩无需支付技术转让款。
三、批准与限制的风险
1、目标企业的性质和股权转让。
法律对特定类型企业行为能力的限制投射到投资领域,表现为国有产权转让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要求,如审批、备案、信息披露、交易场所限制等,直接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如国有产权转让需经国资监管研究机构审核、进行知识产权评估,且原则上在产权市场信息公开数据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股权转让应履行报批义务,未经批准,协议不生效等。
2、具体业务范围和股权转让。
特定行业有准入和转让限制。比如典当行转让股权,要经过省级商务厅批准,未经批准无权申请变更登记。忽视此类规范的限制,有时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有时会造成履行障碍,最终影响股权转让的实现。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应引起股权交易双方的注意。
3、股权转让个人风险的具体类型
从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来看,不同原因导致的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和风险触发点存在差异,因此以下为股权转让的前三大原因,基于纯产权转让、资本引入和股东矛盾退出的股权转让重点针对风险点进行分析。
四、纯粹个人财产移转股权投资转让的风险点
交易双方对标的股权相关信息的了解,是确定是否进行股权交易和股权价格的基础。转让方有义务主动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隐形诉讼、外债等基本信息。
多起案件可以反映,转让方隐瞒、虚假陈述、未及时进行告知前述基本数据信息,构成一个协议解除的正当性事由。另外,标的企业公司通过股权架构变动、对外直接投资、收购及被收购计划等非常态化信息,也应当能够引起转让方的注意,未及时告知学生可能会产生影响研究股权转让的实现。
上海律师了解到,有一案件,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期间,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同时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导致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法院认定,这种变化对原股东结构的影响是重大的,转让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让人其他股东已将股权转让到境外,致使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偏离了对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理解和期望,判决支持受让人提出的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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