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公司发展已经可以作出一个有效继任者决议或者直接决定的情况下,人民通过法院认为应当核实被告公司工作状态与继任者资质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设计变更的条件。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若存在如被告公司目前已经开始进行研究破产清算系统程序,不具备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的条件;又如中国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文书,禁止被告公司在案件具体执行活动期间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
再如,继任者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企业社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制度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等情况的,则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如果被告公司经营状态与继任者资质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均不存在一些障碍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原告关于工程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诚信文明执行观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限制自己消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经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给予许可,更换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实行限制性消费措施。”如果被告公司是被执行人,而原告已经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一定导致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原告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没有后继的决议或决定。解雇决议或决定应当区分原告诱使公司确定继承人的能力。驳回决议或决定是指被告公司作出的原告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继任者不明确的相关决议或决定。在被告公司已作出免责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对于纯粹的公司内部的意思表示纠纷,原则是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会的有效决议,但股东滥用权利或者章程违反法律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免责决议不同于解除劳动关系。例如,当被告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原告已经解除了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被告公司已经罢免了原告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此外,免责决议或决定的形成时间不等于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的时间。《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董事在改选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表明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时,被限制行使其作为受托人的任意解散权,法定代表人退出无继承人的非正常状态需要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认定。
为防止虚假诉讼,人民法院需要认定原告是否具备督促公司与继承人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条件。比如,如果原告本人是控股股东,或者符合控股股东的利益,就不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免职决议或者直接决定应重点进行审查是否穷尽公司通过内部救济手段
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承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只有当法人自治机制无法解决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甚至无法解决法人自治救济程序时,才有司法介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原告用尽公司治理内部救济办法,被告公司明确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退出公司的请求。
从原告启动公司变更登记程序的控制程度来看,原告退出公司的难度由低到高如下:名义法定代表人 < 无权益法定代表人 < 非控股法定代表人 < 控股法定代表人。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注意到,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没有参与被告公司的管理,经常表现为不是公司股东,没有劳动合同,没有领取报酬。不同类型的法定代理人也影响内部救济的方式和效果,人民法院应当区分原告身份审查救济方式是否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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