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对于该股东在公司中所占股权能否继承以及如何继承的问题。上海企业律师就此问题提出粗浅的看法,并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作相应的构想。
一、确保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人以行为能力立遗嘱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的,可以使遗嘱无效。因此,立遗嘱宜早不宜迟。立遗嘱人卧病或者年老的,为了防止其后继承人质疑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可以通过录像或者邀请证人作证的方式,协助证明立遗嘱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形式要规范
遗嘱人要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规范企业订立遗嘱,不要只是因为没有遗嘱的形式构成要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被认定合同无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存在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社会见证中国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教学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以下两个通过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基于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提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语言或者自己录音艺术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见证人选任很重要
遗嘱见证人是受遗嘱人的委托,协助进行证明我国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中,需要我们正确合理选择一个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企业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相关关系的人均生活不能自已作为一名见证人。同时,建议通过遗嘱人选择中国律师、公证工作人员等专业社会人士可以作为见证人。
四、遗嘱人的签名是关键
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为了防止未来非遗嘱继承人不承认签名的真实性,不能通过认证过程确认签名的真实性,遗嘱人最好在使用音频和视频时签名,支持遗嘱的真实性,以防止今后发生纠纷。
五、妥善保存遗嘱
遗嘱的保管方式有很多种,包括自保管、委托保管等。立遗嘱人要有意识地让继承人知道遗嘱的存在,但不能过早地向继承人透露遗嘱的内容,以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甚至与立遗嘱人之间,因不满遗嘱生效前对遗产的处分而发生纠纷。同时,为了妥善保管遗嘱,建议委托专业机构保管遗嘱。
六、特殊继承人储备股份
立遗嘱时,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谋生手段的继承人保留一部分遗产。如果不保留,遗产应当处理,继承人应当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部分可以参照遗嘱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保留给胎儿的遗产,不保留的,也应当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
七、无完全没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继承股东进行资格的问题。
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的继任资格规定任何限制性条件的,在股权的继承中,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取得股东的继任资格,不需要承担发起人实际出资义务。 股东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表决权等需要股东表达意愿的事项,可以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执行。
但如果企业股东尤其是家族公司中的股东生前曾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因为我国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这些工作人员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发展能力,未成年继承人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当然我们继承这些不同职位,以确保工程公司的经营风险管理实践活动的审慎性和有效性,进而可以增进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维护市场交易信息安全。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批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6月25日:
本局已收到贵局「未成年人是否合资格成为公司股东的咨询文件」(粤语企业字[2006]第247号)。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九、股权登记在我们夫妻关系一方企业名下的共同进行财产,配偶继承人先析产后继承。
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相应的股权,股权以配偶一方的名义登记。 登记配偶一方死亡后,配偶的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和继承股权。
虽然股份登记在配偶一方的名下,但它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在配偶双方的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之前分割。
参照《婚姻法(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有限公司的共同财产分割,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夫妻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企业或者自己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公司股东没有明确学生表示放弃优先选择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发展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价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取得的财产。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股份转让规则,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条文中使用了“出资”一词,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看到,在离婚的情况下,以配偶一方名义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是分割的,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配偶可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司的股东;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或强制股份,以补偿股东的离婚配偶对股份的代价。
2.共同财产分析完毕后配偶和被继承人的股权份额,由配偶依据《公司法》和本指引继承。
从前面的能力分析问题我们教师可以通过发现,对被继承人的配偶而言,继承发展过程中存在两个重要阶段进行股权的不同时间分配管理规则可能会有两种方式不同的结果。在继承前的析产中适用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可能把被继承人的配偶排除在公司信息之外,继承前的析产可能使被继承人的配偶无法及时获得股权,而只能自己获得其一半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在我国股权的法定继承学习过程中,如果一个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中国没有社会做出限制性规定,已故股东的所有国家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都能够当然地因继承而获得提高公司的股东资格。
十、隐名股东的继承人我们不能进行直接通过继承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
《公司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应当与名义投资人订立合同,规定实际投资人应当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在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名义投资人是名义股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在未经确权之前,还不是一个公司的股东,不是我们公司企业股东就不可以享有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隐名股东的继承人不能通过直接继承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首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指引进行股权继承。如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上海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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