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中,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其他家庭成员或非名义所有人主张对该房屋有出资,从而要求分割时,涉及到未取得产权的家庭成员是否可基于出资请求分割房屋的问题。本文将重点围绕上海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文,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法律解析。本文上海专业房产律师旨在围绕上海地区未取得产权的家庭成员是否可基于出资请求分割房屋的问题展开法律分析。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明确该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原则,以期为相关当事人和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指导。
一、法律案例分析
为更加具体和实际,以下列举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未取得产权的家庭成员基于出资请求分割房屋的情况:
案例一:A与B夫妇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A名下,B主张出资,要求分割房屋。根据上海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如果产权明确登记在A名下,B无法仅凭出资要求分割房屋。只有当B能够证明该出资具有明确的出资目的和出资意图,以及与A存在特定协议或约定时,才有可能获得分割房屋的权利。
案例二:父母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要求父母出资部分房款后分割房屋。根据上海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未取得产权的父母无法仅凭出资要求分割房屋。出资行为应当在购买房屋时与父母之间达成明确的约定,并能够证明出资的性质和目的,才有可能获得分割房屋的权利。
二、法律解析
根据上海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于未取得产权的家庭成员基于出资请求分割房屋的情况,可以进行如下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8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未登记的他人无权对房屋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变更、终止合同,协议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实践原则,未取得产权的家庭成员在房屋分割中,若仅凭出资主张分割房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出资应具有明确的出资目的和出资意图,不能仅凭口头约定。
出资应与房屋主权人达成明确的协议或合同,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出资行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
三、法律依据
以下是上海地区相关法律依据,支持未取得产权的家庭成员不可基于出资请求分割房屋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8条:"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未登记的他人无权对不动产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变更、终止合同。协议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8条,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依据,未登记的他人无权对房屋主张权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但这并不意味着非产权人可以基于出资要求分割房屋。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明确了合同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任何关于房屋分割的协议或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四、结论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分析,上海地区未取得产权的家庭成员在房屋分割中,仅凭出资是不足以要求分割房屋的。除产权登记外,需要进一步考虑出资的目的、意图以及与房屋主权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等因素。从法律角度出发,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和协商相关权益,以免引发纠纷和法律争议。同时,从业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上海律师来讲讲夫妻离婚时房屋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