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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让人头疼?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规定

时间:2022-07-20 09:04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

  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能直接决定房屋的归属,如此一来,房屋的所有权便成为现代人关注的焦点,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纠纷,那么,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房屋纠纷让人头疼?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规定

  因依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产生的物权的设立和消灭,自该事实行为实现时发生效力。建造房屋属于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房屋建成后,房屋所有权实际产生,建造者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房屋被拆迁,标的物就丧失了,物权也就消灭了。根据杨与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杨于1999年从仍处购买了争议房屋。支付购房款后,任意实际交付该房屋及相关产权证、土地证。事实上,该房屋在拆迁前一直由杨居住。鉴于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均为任某所有,任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该房屋,杨与任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2.任主张争议房屋西侧的一套为其所建,产权应归其所有,因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产权证和土地证是在父子任意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且1991年领取产权证后,直到2006年才发现登记权利人的虚假陈述,有违常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于政府进行土地成本管理相关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需要政府土地经营管理工作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建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使用权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以上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这些地方人民对于政府房产信息管理相关部门可以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需要政府土地资源管理工作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共和国政府土地成本管理会计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有关法律规定。

房屋纠纷让人头疼?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通过处分抵押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于政府进行确定,县级以上这些地方发展人民需要政府由一个企业部门没有统一社会负责房产信息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会计工作的,可以通过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屋纠纷让人头疼?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规定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讲解的上述内容皆较细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借贷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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