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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漕路婚姻律师谈婚姻中的法律权利与比较

时间:2021-09-17 14:48 点击: 关键词:龙漕路婚姻律师,婚姻诉讼法,资产分配

  龙潭湖婚姻律师批判性地评估和比较同居者和已婚夫妇在终止关系方面的财务权利。它将探讨这两种关系在财务规定方面的法律差异,并确定其财务后果。它将批判性地评估当前法律对同居者的苛刻程度,并在结论中建议对同居者的现行法律进行改革或修改。
 

  彭赞斯勋爵在Hyde诉Hyde和Woodhouse一案中将婚姻定义为 "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排除所有其他人",但在更多的法律背景下,婚姻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后果的两个人的关系[2],而同居是两个人决定短期或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情况[3] 。法院一直在保护离婚或终止关系的已婚夫妇,与同居者不同,法院不愿意为分居的同居者提供保护。分居时,适用于已婚夫妇和同居者的规则非常不同。在法律上,当同居夫妇分居时,双方在关系中主张任何权利的理由比已婚夫妇少,因为在关系中没有法定的资产分割制度 [4] 。然而,在确定同居者之间的财务结算时,预计会出现重大的财务纠纷。正如法律委员会在2007年提出的,[5]相对于已婚夫妇,同居者在财务规定方面的权利是有限的,但同居者必须继续依靠Burn v Burn [6]中规定的原则,同居者只能在财产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建立默示信任来提出要求。
 

龙漕路婚姻律师谈婚姻中的法律权利与比较
 

  在White v White [7]这一主要案件中,法院依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的框架,适用第27条和第25条,赋予法院处理婚姻中全部财产的自由裁量权,而法院绝不会处理同居者。已经确定的是,自这些案件以来,法院通过适用 "平等标准 "的原则,决定在平等的基础上分割已婚夫妇的资产。这一原则说明,法院将通过将资产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平等分割,无论一方的贡献是否低于另一方,甚至一方根本就没有做出任何贡献。对于同居者,规则是严格不同的,政府不愿意进行任何改革,以包括同居夫妇在财务规定方面的任何权利,而不是已婚夫妇,因为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是有限的,远远没有生效[10]。如前文所述,由于没有关于同居财务权利的法定条款,索赔人只能依靠财产法或信托法来提出索赔。申诉人可以根据信托法提出申诉,但这需要证明其对财产的财务贡献。正如Reid勋爵在Pettit v Pettit [11]案中首次规定的那样,该案在Stack v Dowden [12]案中得到了Neuberger勋爵的确认,反映了当今法律的现状,即如果没有证明索赔人对财产的财务贡献,就不可能存在产生的信托。

 

  然而,目前的法律已经确立了在同居关系中产生财务权利之前对信托证据的严格依赖。这已被证明对同居者和已婚夫妇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13],因为法院拒绝考虑关系的其他因素,而主要关注当事人的协议,而且对同居者来说,证明信任的标准被定得太高。例如,在Stack诉Dowden案中,Neuberger勋爵的判决说明了同居者之间的信任证明的要求是不公平的。Law Lords [14]对Neuberger勋爵提出的这种方法在今天是否合适提出了一些质疑。正如Miller诉Miller案中所讨论的,在婚姻方面,经济权利被认为是平等的,并且是在共同努力的基础上确定的,但正如Neuberger勋爵在Stack诉Dowden案中所描述的那样,同居夫妇的责任与已婚夫妇的责任相同,这一点并不适用。要求索赔人提供信托证明是不公正的,因为不平等的情况在于有证据证明多年的损害,如Burns诉Burns案中所看到的,但没有证据证明直接的财务贡献,法院已经决定由于缺乏财务贡献的证据而拒绝这种索赔。婚姻中的平等原则的衡量标准将为短期婚姻后的已婚夫妇提供福利,但却无视同居者,即使是多年的损害[15] ,这是不公平的。

 

  这清楚地表明,相对于同居者而言,婚姻的地位赋予了已婚夫妇更多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也存在不合理的偏向,即在给予同居者规定方面的共享资产原则,正如Burns所说明的,在确定同居者对其子女的共同责任的关系中的夫妇的财务权利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但根据法律,该子女可能不被视为家庭的成员[16],信托法没有承认同居中的家庭责任[17] 。随后,Bridge勋爵在Lloyds Bank V Rosset [18]一案中规定的原则出现了问题,即证明同居者的共同意图和损害,以建立推定信托,其大意是,尽管证明损害很容易,但要证明双方的共同意图可能并不容易,因为这种协议通常不是书面形式 [19]。尽管这一原则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但它仍可能成为同居者未来在推定信托方面提出索赔的障碍。

 

  最后,本报告指出了已婚夫妇和同居者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维护他们的财务权利。已婚夫妇可以依靠《婚姻诉讼法》第25条和第27条来宣布平等的资产份额。同居者可以依靠默示信托和推定信托来保护他们的财务权利,证明信托已经建立。这种情况下的问题是,默示信托不仅适用于同居者,而且适用于大量的索赔者,因此,如果法院采取另一种方式来建立非财务投入的推定信托,那么它也将适用于所有其他索赔者。另一个困难是,由于建立隐含信托而不是根据立法提出附属救济要求的程序性问题,提出此类索赔的法律费用可能太高。如上所述,目前的法律并没有为同居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这就需要进行改革。一个更合适的前进方式仍然是依靠立法,承认同居者应该有法定权利向其伴侣主张经济援助,政府应该批准法律委员会关于为同居者立法的建议。最后,在改变对同居者和已婚夫妇的态度的建议中,需要采取最低限度的步骤,以实现对当前问题的公正解决。  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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