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要介绍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中遇到的问题,涉及贷款公司与警方的关系,以及多个管辖法院的合同约定。
一、关于公安在企业贷款类公司发展存在的办公楼贴的温馨安全提示的浅谈
昨天去某大厦参展,看到楼下警察贴的温馨提示,提醒需要贷款的人提高警惕,注意以下情况:
1.贷款没批下来之前,先要收取管理费用;2.收了钱不办事能力或者其他事情办不成,总之企业贷款批不下来;3.答应了能贷多少款项,结果我们只能批下来其中的部分金额;4.在其中的各个系统操作教学环节需要额外成本增加销售费用。
警方似乎经常收到贷款纠纷类举报,借款的当事人不需要借款,再次借款时不容易归还或拖欠中介费,对日常贷款和威胁催收的报警。 对于贷款公司来说,客户是忘恩负义的,在借入自己约定的中介费时,确认利息,事后以拒收债务,并予以回扣。 然后为公安部门提供了一些贷款给公司办公楼,用简单的方式把通知贴到楼下。 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观点
关于规定多个管辖法院的合同应该做些什么?
有人在合同中写道,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乙方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另一个地方约定,这个合同要在某区签订。如果是这样写的,两个区的法院都是同意的。这个协议有效吗?法院之间会不会互相推诿?
这类写法的话,按法律制度规定,是可以通过两个法院里任选一个企业起诉的。《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方面以上与争议有实际生活联系的地点的人民需要法院管辖,原告公司可以向其中作为一个中国人民以及法院起诉。
要特别注意:
约定“订立合同的法院管辖”的,应当写明订立合同的地点。
2.如果约定了「由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特别指定了浦东新区),那么这个特定的法院,就要跟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个重合。
管辖权的问题很麻烦。画老虎比画狗容易。(昨天微信里一共出现了7条初始法律咨询诉求,初始免费咨询,其中一条控制在5分钟以内,还是可以关注的。)以上内容转载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欢迎咨询!
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咨询银行取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