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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跟他父母共有一套安置房A,***妈名下单独还有一套安置房B(这

时间:2021-02-19 09:3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动迁拆迁纠纷案件律师

  上海动迁拆迁纠纷案件律师  农村宅基地拆迁后,大家庭原有的基础受到了干扰,每个家庭成员往往需要重新分配安置房的份额,这也引起了很多争议。那么如何在家庭成员中分配安置房呢?今天托富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

我老公跟他父母共有一套安置房A,***妈名下单独还有一套安置房B(这

  1.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凌某某和凌某某为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即大儿子被告凌某某、女儿凌某某(1962年3月10日出生)、二儿子原告凌某某、三儿子原告凌某某。凌某粉于1985年4月25日与陈某彪登记结婚,并于1986年2月25日生下一女,即被告陈某。凌某某于2009年3月8日去世,其母凌吴某于1973年1月去世,其父凌某某于1981年1月去世,其女凌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去世。

  1984年以前,凌一家六口,前三瓦房(宅基地南面),后三草房(宅基地北面)。被告人凌某一婚后与妻子瑛、女儿凌某一同住在前屋。被告凌某某、凌某某,原告凌某某、凌某某主要住在里屋。后来,前三间瓦房属于被告凌某一。1984年4月,户主凌某某提出社员建房用地申请,申请程响镇南郊新农村第二批,拆除后面的三间草房,在七路重建三间平房。申请表中记载的全家常住户口为凌某某、凌某某分、凌某某、凌某某定。1988年,凌一户人家在1984年装修的三个平房的屋顶上,叠加了三栋房子,后面的房子变成了三层楼。2012年,三层楼房也拆除,获得程响镇盛源小区26栋1xxl室、9栋3x1室两套住宅。原告凌丙、因两套安置房的生产分析及继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重点。

  如何通过分析拆迁安置房的产量确定每个家庭成员的份额?

  第三,法院判决的要旨。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涉及的拆迁安置房是通过拆除凌某户旧房获得的,分析拆迁安置房的产量,在确定拆迁安置房各方享有的份额之前,需要确定每一家庭成员对旧房享有的份额。

  每一方在被拆除的老房子中的份额。原告凌某某、凌某某、被告凌某某对其父母凌某某家、凌某某基本上向旧房的上三层、下三层出资一事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凌某某、凌某某、原告凌某某、原告凌某某在旧房建设中的贡献,本院综合分析了家属在旧房建设过程中的生产生活情况,认定凌某某夫妇享有旧房90%的份额,即凌某某和凌某某各享有45%,凌某某享有3%,凌某某享有7%,凌某某未享有该份额。

  由于凌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去世,凌某某于2009年3月8日去世,陈某标准公司和被告陈某均表示其可继承的股份已捐赠给凌某某。按照继承规则,最后。

  定陵A享受老宅66%,凌某B享受9%,凌某C享受16%,凌某丁享受9%。

  安置房各方享有的份额。上述旧房拆除获得两套房屋,26栋1×1室,9栋3×1室,其中26栋1×1室,面积142.98㎡,9栋3×1室,面积89.27㎡,共计232.25㎡。因此,裸露的凌某A应享有的安置房面积为153.285㎡(232.25㎡x66),被告凌某B和原告凌某丁各享有20.9025(232.25㎡x9),原告凌某C享有37.16㎡(232.25㎡x16%)。

  1.由于被告凌某某享有的安置房面积已超过盛源小区26号楼1xx1室,且该房屋已装修完毕,为避免原告与被告双方对该房屋发生纠纷,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凌某某所有,该房屋涉及的装修问题由被告凌某某与凌某某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

  2.在圣元小区9栋3×1室(89.27㎡)的建筑中,被告凌某某享有10.305㎡(153.285-142.98㎡),被告凌某某享有20.9025㎡,原告凌某某享有37.16㎡,原告凌某某享有20.9025㎡,在分割方式上,原告凌某某丙、凌某某丁、被告凌某某甲、凌某某乙均要求按比例分割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太仓市程响镇盛源小区26号楼1xxl室房屋属于被告凌某某;

  (2)太仓市程响镇盛源社区9号楼3x1室。原告凌某某享有42%的房屋,原告凌某某享有23%,被告凌某某享有12%,被告凌某某享有23%。

  第四,裁判的思维。

  要分析拆迁涉及的安置房生产以及如何确认每个家庭成员的份额,法院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拆迁安置房分割前要确定共有人。这是所有分离生产纠纷首先要确定的问题,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是由旧房改造而来。因此,法院应追根溯源,确定旧房共有人,而不是仅依据拆迁安置房居住者的现状。家庭财产分割,顾名思义,就是家庭财产的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返还家庭,或共同购买家庭财产,或共同继承和接受家庭成员的馈赠或遗赠。没有法律事实形成共同财产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关系。因此,在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的情况下,只有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履行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至于旧房共有人的确定,由于旧房建造时间较长,通常已经拆除,法院应与保存的房屋申请记录、家庭成员工作学习迁移记录,甚至当年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核对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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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划分应以每个家庭成员对旧房的份额为基础。由于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旧房改造而来,要分割拆迁安置房,首先要考虑家庭成员对旧房的出资和建设,如果有家庭成员死亡,还要考虑继承问题。待拆迁老房子经过分析继承,最终确定每个家庭成员对老房子的份额后,拆迁安置房按此份额进行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划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分割共有财产时,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平等分割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说白了就是家庭成员是否为共有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付出了代价,并考虑了个人财产向家庭财产的转移。本案中,法院结合了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审查了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状况、双方在建房时的经济能力和劳动能力、对建房的贡献等法律事实。考虑到凌某某的老房子主要由凌某某主持建设,投入了大部分资金和劳动力,女儿凌某某和二儿子凌某某有不同程度的劳动力投入,确定凌某某夫妇享有老房子的90%。由于大儿子凌某某在旧房建成时已成家独立生活,三儿子凌某某在旧房建成时仍在读书,法院发现大儿子凌某某和三儿子凌某某未享受旧房份额。在分析凌家生产的基础上,由于凌的女儿凌某芬和妻子凌某珍的死亡,法院随后适用继承和代位继承规则对凌家各家庭成员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确定各家庭成员对旧房享有的比例,并按此比例分割本案涉及的拆迁安置房。

  上海动迁拆迁纠纷案件律师 最后,要注意裁判技巧,避免扩大争议。法院一方面要准确了解拆迁协议和政策,认真调查家庭成员与家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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