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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是否还需要做出行政处罚

时间:2023-05-12 08:4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行政处罚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措施,是行政机关用于制裁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之后,再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上海律师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行政机关对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并探讨应当如何合理运用行政处罚制度。

上海律师: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是否还需要做出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作出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再次追究;已经依法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得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违法刑事案件不准损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张某非法集资案

  2017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后经调查,张某非法集资金额达600余万元。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然而,在张某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仍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非法集资行为,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张某提出申诉后,该行政处罚被撤销。

上海律师: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是否还需要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6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然而,在该公司被判刑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仍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商家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商家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然而,在该商家被判刑之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仍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该商家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三、分析与探讨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已经有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再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应该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如果行政机关在刑事犯罪认定之后,再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就意味着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了两次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刑事处罚则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其目的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刑事犯罪认定之后,再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就会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界限不清,甚至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另外,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作出处罚决定。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已经有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再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对已经有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如果行政机关对此仍然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作出裁决。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仍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已经有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请律师代理处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律师: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是否还需要做出行政处罚

  四、结论

  上海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在已经有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再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应该的。如果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仍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和律师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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