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在多条路上碰瓷48次,被判诈骗罪。上海诈骗律师带你看看这个案例。
黄、白、袁、曹讨论在北京赚钱,在路上碰瓷。这四个人选择了一条相对偏远的双向车道。黄负责慢慢行驶,等待后面的车辆超车。白、袁、曹轮流合作,假装在对面的路上跑步。当后面的车辆超车时,他们用一个空瓶子砸车,假装摔倒在地,并指示超车车辆停车,要求车主赔偿几百元到几千元,理由是手臂受伤,扫描仪损坏。
经审理发现,5月5日至5月11日,黄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石苑村西侧六环辅路、石苑村东张台路、海淀区唐家岭路、马连洼西路、朝阳区双桥西路、大兴区左堤路、昌平区安四路肖村东、顺义区昌金路等地实施瓷器碰撞,骗取徐、赵、毛等48名车主。5月27日,黄、白、袁、曹被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黄等四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以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审判决后,曹以量刑过多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白、曹、原被告黄、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路上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应当依法处罚。上诉人白、原被告黄、袁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原被告黄、袁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原被告黄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白、曹、原被告袁有犯罪记录或者劣迹,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上诉人白、曹、原被告黄、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维持正确的定罪、适当的量刑和合法的审判程序。因此,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上海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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