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照顾脑瘫双胞胎儿子十多年后,在压力下溺死了双胞胎儿子。法院将对此案作出什么判决?事实上,上述事件并不是一个例子:一方是绝望的父母,他们努力照顾脑瘫儿童;另一方面是不完整和无辜的幼儿生活。当悲剧发生时,人们应该在伦理人性和法律面前走向何方?上海知名的刑事律师为您讲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韩群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于1996年9月20日与丈夫黄某林登记结婚。1998年6月5日,韩群峰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儿子黄浩佳和黄汝佳,但这对双胞胎兄弟被医院诊断为脑瘫,不能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韩群峰得知这一点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四处寻求治疗。与此同时,韩群峰在东莞世杰镇租了一所房子,并要求专人全职照顾两个儿子的日常生活,以方便当地按摩师每天进行物理治疗。直到2010年11月,韩群峰才把儿子带回东莞照顾自己,因为他找不到护士。后来,他辞去了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作,留在家里全职照顾他的儿子。由于两个儿子的病情没有好转,韩群峰想自杀,以免拖累丈夫和家人。
2010年11月20日下午,韩群峰写下遗书,等待丈夫在家外出实施计划。当天22点左右,韩群峰利用丈夫外出的机会,让黄浩佳和黄汝佳服用舒适稳定安眠药。两个儿子睡着后,韩群峰到二楼把主卧室的浴缸装满水,然后把其中一个儿子带到主卧室,把头朝下按在浴缸里,导致溺水和死亡。韩群峰用同样的方式杀死了另一个儿子。谋杀后,韩群峰帮儿子穿上干净的衣服,把他带回房间的床上,然后服用乐果杀虫剂自杀。
第二天8点左右,黄某林来到房间,发现两个儿子和韩群峰都不省人事,于是打了120求救。经医生检查,证实黄浩佳、黄汝佳已死亡,韩群峰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检察院以韩群峰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
法院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考虑了犯罪的特殊动机和家庭背景,综合考虑了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是两人非法剥夺的后果,法案不得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因此法院不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建议。
根据被告韩群峰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韩群峰故意杀人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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