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1日上午8点46分,楼某某在某超市购物。
9点41分,楼某某开始进行购物结算,首先结算一件商品,在收银员的提醒下又结清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并在出库前结账。有一家超级市场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支付货物,于是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过核实,楼某某购物袋里还有两样东西,分别是藕,洋葱。有一家超级市场负责人来到现场,让楼某某去二楼进行调查。
9点49分,楼某某在一家超市工作人员的搀扶下来到二楼,随后一名超市负责人与楼某某进行了交谈。
9点54分,楼某某出现头昏眼花、呕吐、失禁等症状。9点56分,一家超市负责人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在一段时间内,一名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洗、敞开透气等简单救助。
10点03分,民警赶到现场后,与一名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有一家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上纸板,一同等候120救护车救援,经民警叫来卫生所的医护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急救车救起。住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今年三月五日,楼某某转至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将2000元现金送给楼某某。楼某某因医疗费用等损失与某超市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
1.楼某某本人有没有不诚信购物不付款的行为?
2.某超级市场发现消费者有不诚信消费行为,是否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如采取适当的措施?
3.本案中,某超级市场是否有适当的处置措施?
4.某超市是否应赔偿楼某某的有关损失?
法庭判决的要旨
法庭审理认为:通过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一家超级市场是一家销售商品的超级市场,当它发现一位顾客有诸如未付款等不诚信行为时,有权停止,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本起案件,某超市发现楼某某挑选了筒骨、猪肝、藕粉、洋葱四件商品,只付了筒骨和肝的价钱,其工作人员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无不当。据楼某某,某超市提供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也反映某超市工作人员与楼某某系正常交流,并不存在言语或肢体冲突,因此法院认为某超市对其不存在暴力行为。
楼某某既往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等病史,该病是由于自己购物未付货款被查出后的情绪波动。病发后,一家超市工作人员为其按摩、擦洗、敞开衣透气、呼叫120救护车,而且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为节省抢救时间,将楼某某抬到路边的大树下,用纸板垫在他的身下。另外,民警也叫来了一名医务人员为楼某某进行急救。因此,一家超市对楼某某患病后已尽到积极施救的义务,遂认定其无过错。
开庭时,楼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如果某超市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送去2000元慰问金?法庭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良好风气,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应当予以纠正。
综合来看,法院认定楼某某有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某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理措施得当,故该超市应赔偿其159572.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楼先生对初审不服,提出上诉。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分析
楼某某因在超市购物不给两件低价蔬菜买单被抓包的“小插曲”造成心脑血管疾病,并到医院抢救大笔医疗费用,从这一点看,其处境令人堪忧。然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对当事人的救济有严格的标准,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要素缺一不可。对损害结果的承担者,不应以结果责任论为导向,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以结果责任论为导向,对损害结果的承受方更应具有情感偏倚。
在法庭上,面对伤者辩解式辩论,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多渠道调取犯罪现场监控录像,收集目击证人和证言,力图还原事实真相。
在“受伤多人少”的情况下,“若无过错也要按公平原则给予人道主义补偿”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法院做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维护了守法者的利益和尊严。上海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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