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还处在疫情爆发期,本期要带大家去了解一下涉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于因特网时代的迅速发展,手机端用户急剧增加,人人都成了“自媒体”,借助因特网都可以无时无刻地向外界传递各种信息。
有一部分人借助互联网的“虚拟性”,大肆散布谣言、假消息,在网络空间刷存在感,以此来满足内在的“获得感”。就算是互联网也是非法出境游,表面上看是“虚拟”的,但是通过相关部门的技术手段和侦查技术仍然可以查询到信息的源头,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追究。
按照散播谣言和散播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不同,法律规定和处罚也有轻重缓急之处,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俗话说得好,流言止于智者,张律师在这里庄严地提醒各位,不要造谣,不要相信,不要传谣,共同应对疫情,共度难关。
案件概述
案件一
2020年2月5日有这样一条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广为流传,消息中说:“郎岱白坟上有一头猪,猪告诉主人要在天亮前煮九个鸡蛋,这样可以预知未来。”
这条新闻一出,立刻在朋友圈里广为流传,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网友的质疑。
网警接到此条消息后,立即展开查证工作,同时指示本派出所展开侦查工作,并在郎岱政府的积极配合下,于2月5日下午找到发布信息的违法行为人。根据朱某某交代,其在2月5日凌晨4时左右在网上刷短视频,看到一条信息称吃鸡蛋能提高免疫力,于是便编发了一条猪下崽讲话,并在群内引起热议。
当前,朱某某因散布谣言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件二
2020年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友发帖称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企图传染他人。通州警局迅速展开调查,并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抓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词为恶作剧,散布虚假信息。现在,刘某因涉嫌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目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构事实,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情绪。这一点,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严惩。与此同时,人们呼吁人们不要相信谣言,不要传播谣言,要坚定信心,科学防治,共同抗击疫情。
上海刑事律师说法
法定条款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
第2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其他手段蓄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有害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威胁实施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爆炸性物质,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制造爆炸性、生化威胁、辐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故犯,故意散布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罪】捏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传播,或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故意传播以上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至七年徒刑。
对捏造事实、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
刑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为惩治、制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就审理此类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1条编造恐怖信息,散布、散布、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伪造恐怖信息罪。
明知故犯,故意散布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条制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造成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火车、船舶和其他大型旅客运输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矿山企业等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3条伪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旅客运输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伪造、蓄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二十万元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在其他适当情况下应受惩罚。
第4条制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阻碍开展国家主要活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5条捏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其他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6条本解释所称“假恐怖情报”,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辐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造成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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