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张、谢、胡、李是湖南某学院的同学。李从外地回长沙后提议吃饭。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四个人在学校附近的酒店见面吃饭。
晚饭前,谢某、胡某再次邀请罗某、刘某等8人参加上述聚会。而且很多受邀者在聚会前都不认识李某。
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物业工作人员在社区电梯出风口井底发现了李的尸体。经调查取证,长沙县公安局认为李死亡排除他杀,是意外坠楼。
李某家属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谢某、胡某、罗某、刘某、杨某、张某某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78960元,丧葬费4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上海市知名刑事律师分析
喝醉后,李误以为自己已经回家,掉进电梯井死亡,死亡与之前过量饮酒有因果关系。
被告张某,谢某知道李某喝多了,在酒店摔跤时,没有送李某进屋,也没有联系同住人员或家属。李某进入电梯后,没有联系李某本人或同住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同样,被告胡某知道李某喝多了,没有护送李某回家或通知同住人员或家属,应与被告张某和谢某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罗、刘虽然比被告张、谢、胡早离开,但基于之前的共饮行为,他们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并对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张某某、杨某未与李某同桌吃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张某某、杨某劝李某喝酒或灌酒。因此,原告李某家属要求被告张某某、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李并不是第一次喝酒。他应该知道自己的饮酒量和过度饮酒的潜在危险和后果他知道第二天早上要乘高铁出差时,他仍然建议吃饭,让自己喝醉。他有重大过失,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张、谢、胡各承担3%的责任,被告罗、刘各承担1%的责任,其余89%由李自行承担。因此,被告张、谢、胡应分别向原告李家属赔偿损失共计22922元(764070.5元×3%),被告罗、刘应分别向原告李家属赔偿损失共计7641元(764070.5元×1%)。上海市知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