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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来讲讲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的定性

时间:2023-05-14 09:55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收受回扣

  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单位领导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因此,对这种行为进行定性和惩处,既有法律的必要性,也有社会的重要性。本文上海刑事律师将围绕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展开分析,探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上海地区的法律实践,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上海刑事律师来讲讲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的定性

  一、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的行为的定性

  行为的客观事实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的行为,是指单位领导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回扣款,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少数领导,以达到私利的目的。这种行为通常存在以下客观事实:

  (1)行为人是单位的领导人员,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2)行为人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回扣款;

  (3)行为人将其中的一部分回扣款分配给少数领导,以达到私利的目的。

  行为的主观意图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的行为,主要是出于个人私利的考虑,以获取非法收益。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即收受回扣款,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少数领导。

  行为的法律性质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的行为,涉及贪污犯罪和行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的行为符合贪污罪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师来讲讲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定性和量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单位经营管理的决策、安排、推荐等活动,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分配给少数领导人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上海地区的法律实践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也面临着贪污和行贿等犯罪的严峻形势。为了加强对这些犯罪的打击力度,上海市相继出台了多项法规和措施,以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坚决打击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同时,该实施意见还规定了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和责任,对涉嫌贪污受贿和行贿犯罪的领导干部,提出了具体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同时,上海市公安局也开展了多项专项行动,打击贪污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在2019年开展的“猎狐2019”专项行动中,共抓获了5名外逃境外贪污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一名涉嫌受贿近亿元的国企高管。

  此外,上海市还出台了多项司法解释和裁判指导意见,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受贿罪、行贿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收受或者索要回扣、招待费、礼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行贿人给予回扣、招待费、礼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上海刑事律师来讲讲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的定性

  三、结论

  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在法律上,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的行为符合贪污罪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贪污罪和行贿罪。而在实践上,上海市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对贪污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推动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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