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刑事辩护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贪污受贿咨询

主页 > 刑事辩护 > 贪污受贿 >

上海受贿罪律师解读受贿罪“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标准的认定问题

时间:2022-09-21 17:1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受贿罪律师,受贿罪

  近日上海受贿罪律师代理了一起贿赂罪案件,相信大家对这个名词并不陌生,但是说到法律知识,可能还不太了解,今天上海受贿罪律师就跟大家聊一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标准是什么,欢迎阅读。

上海受贿罪律师解读受贿罪“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标准的认定问题

  《关于办理贿赂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 “虽然实际出资,但取得的‘收益’明显高于资本应当是贿赂所得。”.据此,在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其取得的“收入”必须“明显高于”受贿罪应有的资本。问题在于,当国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数额高于应纳捐款的收入数额时,已经达到受贿罪的法定数额标准,但与巨额委托资金相比,是否应当作为受贿罪处理,并不“明显”。从“明显高于”的语法结构来看,“明显”作为程度副词在“明显高于”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即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收入”不仅高于其贡献所得,而且必须达到“明显”的水平才能作为受贿罪予以处罚。相反,如果“以上”的程度不明显,即使金额超过5000元起诉标准,也不能定罪处罚。为了解决这些疑问,只有明确判断规则中“显著高于应缴收入”的准确定义。

  上海受贿罪律师认为,明显高于出资所得的判断规则具有不同于“交易型贿赂”中“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独立特征。实践部门提出了相对比例理论、绝对数量理论、数量比例结合理论和交易成本价格理论等观点。但在股价波动较大的整体市场环境下,不能简单参照上述规则来判断"明显高于出资所得。对于权证、期货、股指、期货等证券衍生品的资金投资,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导致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多重放大,进一步加深了从价格技术角度确定“明显高于投资应有收益”实质判断的实际难度。为了解决“明显高于出资收益”的问题,有必要澄清以下观点:

  第一,“明显显著高于企业出资应得利益收益”的规定存在不妥,应确立“高于国家出资应得收益”的标准。

  与《关于适用贿赂案件的意见》第四条“信托型金融贿赂”和第一条“交易型贿赂”具有相同的认定标准,即明显高于出资所得的部分认定为贿赂。 再次,司法机关很难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出资的事实,掌握犯罪的标准。 如果能够确定“应缴出资收入”,则在此基础上不能确定“明显高于”,而“明显高于”与前半部矛盾的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际出资后委托方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财务管理活动,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出资收入”难以计算。

  此外,在委托理财类型贿赂的认定标准中,“明显高于”要求的认定提高了受贿罪的定罪门槛,客观上起到了防止犯罪打击范围过大的作用。但“明显高于”标准在理论上不符合委托理财的特点,在实践中缺乏应用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该标准是对刑法中受贿罪数额标准的描述性构成要件的突破和创造性解释,《关于受贿罪适用办理的意见》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这种解释本身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委托理财类贿赂中,应放弃“明显高于”和统一使用“明显高于”的标准,即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受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委托人进行各种委托理财的,只要委托人取得的“收益”大于投资收益达到5000元或5000元以下,但情节较为严重的,受贿罪可以定罪处罚。

  其次,完全摆脱“明显高于”的标准是不合适的。

  受贿罪专业学习刑事律师认为,《办理受贿案件适用不同意见》第4条规定的“明显高于”的“明显”二字强调了获利的程度,同时“明显高于”也表明我们国家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在主观上应当充分认识到差额收益的存在。但司法解释不同于其他政策性规定,司法解释的语言教育应当更加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明显”二字作为文化程度副词只能表明社会行为的严重性,但是对于这种方式表述并不需要具体,由于受到大家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可能会产生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数额因素在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解释必须尽可能地避免学生设置一些比较容易引起我国司法判断混乱的规则,提供理论明确的操作技术标准数据可以综合考虑公司通过模型设定就是一个数额区间对受贿性质组织进行定量判断,这不仅能够得到保障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实体经济权利,而且为了能够有效维持司法认定规则的稳定秩序。④

  三是在委托方接受委托不完全后,根据资本运作情况判断是否“明显高于归属于投资的收益”。 受贿罪的专业刑事律师认为,仅根据委托方接受委托后的资金运作情况判断受贿罪是否“明显高于投资收益”是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受托人接受佣金时,没有账户可查,或者有账户但难以查明有关资本的运作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大大高于出资所得”.

  第二,“发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资金未进行投资,投资尚未产生收益,或者已经发生实际损失,国家工作人员仍从受托人处获得‘收益’的,收益部分应当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这种认可的主要原因有:(1)委托理财操作复杂,做法不尽一致。在实际投资的情况下,不容易判断,也不适宜区分谁是钱的投资人;(2)收益返还不必以出资备受托人实际用于投资理财为条件。虽然双方事先约定的高额返还金额不受法律保护,但这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客观入罪,《关于办理贿赂案件的意见》第四条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需要一定资格才能接受委托理财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受托人不具备接受委托投资理财的条件,仍委托受托人进行理财,且受托人未将国家工作人员出资用于委托理财,而是以投资理财收益的名义发送“收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可以认定为受贿罪。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条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给了受托人一笔钱,并声称受托理财,可以以此名义收取所谓的收入,就可以认定为受贿。

  第三,"如果委托方确实进行了投资经营,取得了巨大的投资收益,客观上反映在账上,即使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利润数额巨大,也不能认为显著高于应获得的收益。 因为客观上不具有贿赂的性质。 “受贿罪专业刑事律师认为,受贿罪不能排除受贿罪嫌疑,因为从表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巨额利润的财产是委托投资和财务管理的结果。” 委托方确实有投资运作,取得了巨大的投资收益,在账户上有客观的反映",但这是"财产性收益。 2008年11月20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的财产包括金钱和实物,还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带钱的会员卡、代币卡(券)、差旅费等。” 当这种“财产性收入”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相结合作为对受托人的报酬时,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可以被视为获得“明显高于归属于出资的收入”。 从而构成委托投资受贿和财务管理。

  第四,收入总额要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的“明显高于收入贡献”的标准是可行的。一些学者认为,“明显高于”一词体现了制约贿赂的功能,还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总收入应掌握在“5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收入一般难以反映“明显”; 二是出资金额与国家工作人员收入金额的比例高于应缴金额。国家工作人员出资一千万元,收入超过五万元不一定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出资金额为10万元,获得5万元以上的“应得收益”即构成犯罪。当然,要求司法人员根据相关情况作出推定,确定“显而易见”的准确标准是不现实的。

上海受贿罪律师解读受贿罪“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标准的认定问题

  上海受贿罪律师认为,以“明显高于应缴出资收入”为标准,应当在“5万元”以上,这与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立案标准相矛盾。 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登记标准(试行)的规定》,受贿罪的登记标准为: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受贿行为给国家或者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故意刁难或者胁迫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关于受贿案适用意见》第四条认为,“委托理财贿赂”只是刑法对受贿罪一种新的解释,即国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明显高于出资所得”,也是受贿罪,当然其备案标准为5000元。 因此,以“明显高于应缴纳出资的收入”为标准,委托金融贿赂的总金额应在5万元以上,这与贿赂犯罪的刑法标准相悖。

  第五,应当更加重视否定高额收益受贿性质的例外管理情况。委托理财产品利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基础教育事实并不是一个构成受贿犯罪的终局性证明,应当允许被告人对“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初步推断方法进行反证与抗辩。国家社会工作研究人员若提出相关证据表明其是在认识委托理财方面存在一些合理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收取理财利益的,可以有效排除犯罪故意,否定收取投资“利润”行为的受贿性质。实践中不断出现数据如下教学案例:请托人欺骗其他国家安全工作服务人员,谎称委托投资风险理财业务已经无法取得丰厚收益。请托人甚至他们提供了伪造交易活动记录瞒骗国家建设工作技术人员,致使收受者并不明知该财产并非派生于其实际出资。在这种不同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认定“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利润”具有重要犯罪性。因为对于上述客观现实情况是否能够反驳国家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对“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理财利益在主观上具有明知。

上海受贿罪律师解读受贿罪“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标准的认定问题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或者其它法律问题,您可以在线咨询上海受贿罪律师,或者直接电话联系我们,这样可以更快速有效的帮您解决实际问题。


全球共赢:上海受贿罪律师解析跨 数字交锋:上海受贿罪律师揭秘虚
受贿罪的表现方式有哪些?上海打 上海刑事犯罪律师:受贿罪认定中的
上海贪污罪辩护律师讲解—新型受 上海受贿罪律师浅谈“交易贿赂”
上海受贿罪律师解读受贿罪“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标准的认定问题 http://www.htclawfirm.com/xsbh/twsh/5752.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