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社会报复陷害的行为。打击报复证人罪与报复陷害罪有一定的相似问题之处,如两罪主观上都是企业出于一种故意且均有报复的目的,两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主义性质及手段发展也有一些相同或相似之处,两罪的行为研究对象都具有特定性,两罪均侵犯或者他人的合法用户权益,等等。接下来就由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打击报复证人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打击进行报复以及证人罪与报复手段陷害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犯罪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功能,也是证人的合法权利。 后者犯罪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信访权、信访权、批评权和举报权,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 此外,同一客体的两种犯罪也是不同的。 前者侵犯的同一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同一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不同的犯罪对象。 前者犯罪的客体是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依法作证的证人,后者犯罪的客体是原告、原告、批评家和举报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行为是不同的。 前者是对证人的报复行为,后者是对原告、原告、批评家和举报人的报复行为。 报复行为与陷害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微小的区别:后者强调“设计伤害”,而前者不强调“设计伤害”。 有人认为,“报复证人罪”是指在各种诉讼程序中对证人进行报复和陷害的行为。 刑事律师认为,用法律上“报复”一词代替“报复”是不适当的。 “报复”行为不同于“报复”行为。 “陷害”是指设计伤害人。 报复不一定是通过“设计损害”的方式进行的,但在法庭上报复证人仍然是一种报复。 其次,行为实现的帖子的使用是否会有所不同。 前科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报复行为不一定要利用其地位。 当然,权力的使用不是必需的,但权力的使用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有人认为,报复证人罪中的报复不是滥用职权。 这种说法不准确。 还有人认为,“报复证人罪,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力、虚假的伪装、报复证人的行为”。 这种说法的主要缺陷是报复证人罪是一种职务犯罪。 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报复证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报复。 它可能不会利用他的地位进行报复。 后者犯罪的构成必须是利用这一地位,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虚假公共事务、起诉原告、原告、批评家和举报人。
3、不同的犯罪主体。 犯罪前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后一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控告人或举报人在诉讼或举报后充当证人的情况。那么,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既是控告人、告密人又是证人的人进行报复的,处罚是对证人进行报复的犯罪,还是对诱捕的报复?或者两者都有?对此,有的人认为,上述情况是一个牵连犯,不能同时犯几个罪名,只能从重罪判断,以诈骗罪论处。另一些人认为,上述情况构成故意报复和报复罪,对想象中的共同报复证人罪应从重罪判断。还有人认为,在上述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是同时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的报复犯罪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为犯罪并予以惩处。
二、打击进行报复以及证人罪与妨害自己作证罪的界限
1、妨害证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教唆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证言罪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如二者的犯罪形态均为直接故意,均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这两种犯罪都与证据有关,等等。
2、区分两种犯罪应注意以下几点: 行为客体不完全相同。前一种犯罪的行为客体是“证人”,后一种犯罪的行为客体是“证人”或“他人”。由此可见,犯罪后的行为客体范围要比犯罪前的行为客体范围更广。客观差异。首先,行为是不同的。前一种犯罪是对证人的报复,后一种犯罪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作伪证。第二,行为的基本模式是不同的。前一种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是作为,但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而后一种犯罪只能是作为,而不能是不作为。最后,行为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就两种犯罪的对象“证人”而言,从时间上看,前一种犯罪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但也可能发生在证人作证之时,后一种犯罪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但也可能发生在证人作证之时。不同的犯罪目的。前者的目的是对作证的证人进行报复; 后者的目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煽动作假证。一些人认为,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有防止证人作证或报复陷害证人的目的。
阻止证人作证是犯罪后的目的,而不是犯罪前的目的,但是阻止证人作证可以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前的一种动机,即犯罪人可以基于阻止证人作证的动机对证人进行报复。还应当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然后对证人进行报复,则应以数罪并罚。 由于在上述案件中,两种犯罪都是在不同犯罪的故意控制下实施的,并且两种行为之间没有联系,所以本案是不同犯罪数的典型。以上就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打击报复证人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关系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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