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在情况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 (一)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除此之外,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上述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即此时可后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