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小区业主严某因在自己购买的产权停车位停放两辆车而被物业制止,双方陷入僵局,严某起诉物业公司。上海资深刑事律师为您解读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地产证书上记录的停车位面积包括停车位专属部分和共享部分面积。社区业主在使用产权停车位时,不仅可以根据房地产证书的面积确定停车位的专属部分,还可以根据停车位地面标记范围合理使用。因此,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的上诉请求。
原则上,物业:标准停车位,只能停一辆车
严某:我花了很多钱买的产权停车位,怎么用是我的事,我没有妨碍别人,怎么不能停两辆车呢?
物业公司:我们现在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您购买的是标准停车位,而不是子母停车位。根据规定,您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过标记区域。
严:我买的停车位在拐角处,停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虽然我停的两辆车超过了标记区,但并没有超过我买的停车位面积。
物业公司:业主购买的停车位使用面积应限于标记,超过标记区域将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现在我们收到了业主的投诉,并有权阻止您停放两辆车。
由于物业公司禁止严某在社区产权停车位停放两辆车,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停车位的行为,并在社区公告板上书面道歉。与此同时,严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第二辆车停在外面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严主张两车纵向平行停车方式,后墙0.50米,前部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停车位停车困难和安全风险;前部不占用公共通道,后部几乎接触墙,停车,后部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分,不符合安全要求。
严所述的停车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存在安全风险。物业公司根据《早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严的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不侵犯严的所有权,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合理使用停车位,以地面划线为准
在二审中,严与物业公司确认,本案车位与社区其他同一建筑面积的车位地面划线范围基本一致。严某在车位内停放两辆机动车时,需要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根据现场情况,严某现在纵向停放车辆时,车头超过车位线约0.60米,车尾超过车位线约1.70米。
业主在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范围内享有所有权的观点缺乏依据。
严认为,由于停车位位置的特殊性,根据房地产证书记录的停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有权使用停车位标记部分以外的周边部分,因此两辆车可以垂直停放。在这方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地产证书上记录的停车位面积包括停车位的独家部分和共享部分,因此停车位的独家部分不能仅根据房地产证书的面积来确定。
一般来说,地下车库停车位所有人使用的独家部分仅限于车库地面标记的范围。同时,根据车辆的风格和尺寸,适当超出标记部分也是合理的范围。
停车位的使用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严某确认其停车位的地面标记范围与其他停车位基本相同。根据停车位平面图和现场情况,严某停车位标记区距离墙体仍有一定距离,不是严某停车位的专属区域。如果严某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停车位上,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将大面积超过停车位线,这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它也将占据业主的共同部分。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已获得社区其他业主的同意。
基于此,物业公司有权根据《早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条例》管理车辆停车,物业公司对严的管理行为不妨碍严的物权。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业主应在地面标记范围内合理使用产权停车位,不能简单地将停车位产权证书面积等同于其可用的占地面积。超出停车位标记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享的共享区域。业主使用共享区域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当经其他业主同意,否则财产有权管理和制止。上海资深刑事律师
上海权威律师解析停了车人出不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