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 | 山东省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羁押 |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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