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王某驾驶的汽车A载杨某某,案外人史某某等人前往施工现场临时工作,未收取乘车费用,途中与杨某某驾驶的B车相撞,导致杨某某等人受伤。事故责任主体是杨某,而徐某是事故的次要责任。
车祸导致杨某某两处十级伤残。
随后,杨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杨和他妻子,相关保险公司要求依法赔偿杨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上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分析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在善意互助或友谊的基础上帮助他人免费乘坐的行为,属于善意利益行为。当善意乘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员损害时,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造成免费乘客伤害的非营运机动车,由一方负责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杨某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赔偿,超出部分由对方司机徐某根据事故认定。
其余70%是由于杨某某一起外出打工,杨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杨某作为机动车用户,对事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杨某某的赔偿责任。
杨出外工作的时候,他为家庭生产生活。同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杨和他的妻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第12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免费乘客损害的,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在《民法通则》中写好意同乘规则,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在要求。上海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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