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义务,也就是说,被告人对推定的责任划分不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来确定而不能通过推定来确定。故本案中不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由胡伦霞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就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咱们觉得,本案能够根据《路途交通变乱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分清事故责任,判定被告人胡伦霞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
1、胡伦霞有违背交通治理法规的行为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划定,行人经由过程路口或许横过路途,应该走人行横道或许过街办法;经由过程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该根据交通信号灯指导通畅;经由过程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许在没有过街办法的路段横过路途,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案发时间是夜晚,被告人胡伦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未尽到注意义务。胡伦霞的以上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2、本案有一人殒命后果的发生
《刑法》划定,差错犯法,法令有划定的オ负刑事义务。普通外行为人的差错行动造成紧张前因的情况下オ对其科罪惩罚。本案中,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小清因交通变乱受伤,后经送医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清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张小清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要件。
3、胡伦霞的行动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说明》明确划定,认定交通肇事罪要“在分清变乱义务的基础上”,即请求行为人的行动与侵害前因之间应该存在因果瓜葛。分清变乱义务,尤其是造成变乱的缘故原由、错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这也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禁止推定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分析事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内容。
本案经法院审理査明,被告人胡伦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导沿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横过灵活车道,在夜晚始终垂头应用手机,没有视察路况和信号灯而径直向前走,并在感知对方车辆灯光的时间俄然加快向前跑。
沿灵活车道行驶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驾驶人遇到这类情形时来不及刹车,尽管向左打偏向,但仍未防止撞击的前因,造成胡伦霞、摩托车驾驶人和搭客同时倒地。由此可见,胡伦霞的前述行动,是致使此变乱的间接缘故原由。
虽然存在缪渊源穿轮滑鞋驾驶一般二轮摩托车、缪渊源驾驶和被害人乘坐摩托车未按划定戴平安头盔等违背交通平安法例的行政违法行动,但这均不是致使本次变乱的间接缘故原由。《路途交通变乱认定书》认定胡伦霞是致使此变乱的首要过错方,负担此变乱的首要义务。
同时也主观认定了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诸多曾经查实的违背交通平安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经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是一致的,并经过法庭的当庭质证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本案的事故责任清楚。
综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到,国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件的过程当中,依据证据划定规矩依法驳回了公安交警部分的《路途交通变乱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分清交通事故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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