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伦霞,女。2018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郊区国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以被告人胡伦霞犯交通肇事罪,向中山市第一国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就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经中山市第一国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伦霞步辇儿至中山市火把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导而穿梭马路,并在穿梭马路时应用手机;此间与灵活车道内失常行驶的由缪渊源驾驶的一般二轮摩托车产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小清受伤,后经送病院急救有效殒命。
经法医鉴定,张小清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脸部致重型颅脑毁伤而殒命。胡伦霞也受伤并被送医就诊。经公安交警部分现场查和考察取证认定,胡伦霞经由过程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导通畅,违背《中华国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划定,是致使此变乱的首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已失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胡伦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胡伦霞经公安交警职员德律风关照后,到公安构造接收处置。案发后,胡伦霞于2018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小清的眷属杀青施行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中山市第一国民法院觉得,被告人胡伦霞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例,于是产生庞大变乱,致一人殒命,负变乱的首要义务,其行动已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胡伦霞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眷属进行了补偿并获得原谅,依法能够从轻惩罚。
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交通闹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伦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
(1)交警部分出具的路途交通变乱认定书及路途交通变乱认定复核论断不克不及作为本案的证据;
(2)原告人在变乱中的错误只是因漠视粗心而未触发交通信号灯按钮,且く工伤认定决定书》已认定胡伦霞属于工伤,其不该对此变乱负担首要义务;
(3)缪渊源、张小清在此变乱中存在多个错误,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认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中山市中级国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胡伦霞的行动已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上诉看法评判以下:
(1)胡伦霞并不是临时漠视粗心未触发交通信号灯,而是完整疏忽交通法例对于行人穿梭马路所应该遵照的标准而乱穿马路,原判认定其行动是诱发这次交通变乱的间接缘故原由并没有欠妥。
(2)交警部分出具的《路途交通变乱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分经由对变乱现场的勘查、手艺阐发,按照法定步伐作出的关于交通变乱的基础究竟、成因及当事人义务划分的认定看法,且交警部分在收到被告人胡伦霞的复核请求后,已按照法定步伐作出复核论断,该两份看法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依法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应用;而被告人胡伦霞所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不是对这次交通变乱的究竟、成因及当事人义务划分的认定看法,原判采信交警部分出具的《路途交通变乱认定书》及路途交通变乱认定复核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并无不当。
(3)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于摩托车司机缪渊源存在诸多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已客观认定其行为对造成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且无证据证实缪渊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故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缪渊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理据不足。
综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到,一审法院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胡伦霞的行为枃成交通鑅事罪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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