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产生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可申请离婚侵害补偿。请求侵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民法典对此有何规定?这些条件应作怎样的解读?上海知名婚姻律师带您了解关于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侵害补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是以,无过错方在餍足以下五种情形时有权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头又与别人成亲,或许明知别人有配头而与之成亲的行动,不但包孕法令重婚,也包孕究竟重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可以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要求重婚者进行赔偿;除此之外,无过错方还可申请婚姻无效或将重婚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提起离婚诉讼,甚至可要求重婚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上的同居,是指有配头者与婚外同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固配合寓居的行动。与别人同居和重婚的差别首要在于同居两人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又与婚外异性同居的,除了会遭受社会道德的强烈谴责外,还有可能在被认定为过错方后,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绑缚、践踏糟蹋、限定人身自在以及经常性叱骂、威吓等体式格局实行的身材、肉体等损害行动。民法典划定,夫妻间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证明家暴过错时,受害者需要尽可能地保留、收集并提供对方家暴的相关证据,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提高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4、荼毒、遗弃家庭成员
荼毒,指对家庭成员举行精神或精神上糟蹋,使其遭遇伟大苦楚的行动;遗弃,是指负有扶养、养活、抚养责任的一方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存在虐待、遗弃行为时,无过错的一方也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侵害补偿轨制的兜底条目,即夫妻一方如有其余庞大错误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离婚侵害补偿。这一划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自行判断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是否符合申请损害赔偿的程度和标准,并据此做出裁判,这对离婚双方中无过错的一方来说,更为符合实际且公平。
罕见的婚姻错误包孕重婚、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荼毒遗弃等,错误的认定、错误补偿划定、请求赔偿的流程和条件等内容都是婚姻存在过错时需要关注的内容。
关于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就给您解读到这儿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知名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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