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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讲解丈夫欠500万是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2-01-10 11:2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共同债务

  近期佛山两起案件,同为夫妻欠下的债务,佛山中院另做出判决,一对丈夫欠下了500多万元债务,妻子却不用偿还!

  究竟何种情形,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下通过这两项判决来解释。

 

  案例一

  案例人物:佛山南海刘女士。

  裁决结果:佛山中院经二审,驳回其对丈夫510余万余元债务的共同清偿责任。

  另一方的个人名义上的债务超过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非共同债务。

 

  2012年3月,刘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与他进行锌锭买卖,并收受了一笔510多万元的货款。由于黎先生未能履行买卖协议,他于2017年8月将黎先生夫妇告上南海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对该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

 

  二审宣判后,刘女士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刘女士说,丈夫做生意的收入只花在丈夫自己的个人开销上,维持家庭开支依靠刘女士自己打工挣来的工资,在她起诉之前,她对丈夫的生意毫不知情。

 

  在刘女士上诉后,佛山中院围绕此案的争议焦点“刘女士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终审。

  经过审理,案件中债务数额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他也无法证明这一债务是由黎先生,刘女士共同经营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国对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其是夫妻共同生活,共有生产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女士对丈夫黎先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鉴于新规出台前一审法院判决、佛山中院因新司法解释规定而作出的终审判决,一审判决不属错误。
 

                                                                                     上海婚姻律师讲解丈夫欠500万是共同债务吗?
 

  案例二

  主演:黑龙江佳木斯张女士。

  裁决结果:佛山中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对丈夫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维持原判。

 

  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以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张女士的丈夫吕先生经营的鞋厂拖欠包装公司货款26万多元,并拒绝支付货款,于是包装公司将鞋厂告到南海法院。

 

  经过南海法院认定,该鞋厂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吕先生,吕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资产与鞋厂无关。共同承担债务,吕先生与张女士为夫妻关系,张女士也曾参加过鞋厂的经营,因此,认定涉讼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应为吕先生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

  经审理,张女士对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

  在二审庭审中,张女士表示:

  本人为家庭妇女,未参与公司经营,不得与丈夫吕先生共同承担债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吕先生、张女士二人家庭收入来源是吕先生投资经营的一家鞋厂,而且张女士是家庭主妇,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可以认为吕先生经营鞋厂的收入是用来和张女士一起生活的。

 

  初审时,张女士陈述了“以前在鞋厂上班”,而在二审庭审中却陈述了“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其前后陈述不一,存在矛盾,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诉讼规则,法院对其二审的陈述不予采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张女士对丈夫吕先生的债务应负连带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

  请记住这些事!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管你是丈夫、妻子还是债主,请牢记以下要点。

 

  铭记共同债务共签

  假如你是贷款人,借一大笔钱给另一个人,最好让借款人的夫妻二人共同签署借据。这种方式称为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称为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增强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特别是大笔债务时,为了避免事后引起不应有的纠纷,加强事先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能够在债务形成的根源上尽量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还可以有效地避免事后无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越家庭日常需求的债务可不背

  法律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怎样定义“日常家庭生活需求”?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的消费类型主要分为食物、服装、家用电器八大类,分别是服装、家用电器、家用电器。

 

  根据共同生活状况(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财产、收入、兴趣、家庭数量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可参照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范围确定。

  如果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则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也就是,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根据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夫妻共同债务可认定,否则不能支持其主张。

 

   留意"举证责任"

  配偶债务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日常家庭事务中的共同债务,另一种是超越日常家庭事务的共同债务。

  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对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如果配偶一方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的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在一般家庭事务之外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若债权国无法证明夫妻一方承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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