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已经发展和我前夫离婚了,怎么还要我还钱?而且对于离婚协议书上写了他们各自企业债务各自需要承担,为什么中国银行还把我告上法院?”妻子往往对丈夫的并不知情,有些学生甚至我们已经离异,却还要积极承担前夫的债务着实无法充分理解,她们无助、担心、不知所措。上海律师咨询网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在调解银行进行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合同管理纠纷解决案件的过程中,笔者通过多次遇到“被负债的”女方,基本了解案情也类似,即丈夫以个人客户授信的方式向银行长期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之后自己丈夫逾期未还款,银行将妻子列为被告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以及妻子承担清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女人怎么保护自己?怎么做到的?你怎么知道你是否需要偿还债务?我们通过司法案例和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这一点:
向原讼法庭提出呈请:责令盛、徐共同偿还本金173264、55元、利息2076、16元、罚款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款、复利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其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款、复利至实际完成日)。命令盛、徐承担此案的费用。
2015年9月28日, 盛某某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总金额为25万元的循环额度用于房屋装修、耐用消费品及旅游。2015年9月30日, 甲银行A分行与盛某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一份,双方约定本次贷款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4万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贷款用途为住房装修 ,还款方式为每月11日归还等额本息,以月利率1、1%计息。
后甲银行A分行按照盛某某申请向其发放了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的多笔贷款,但盛某某自2019年起发生逾期还款行为,截至2019年12月17日,共欠甲银行A分行借款本金173264、55元、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许某某与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讼法庭认为,A 银行 A 分行与盛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自觉遵守。盛未能支付贷款利息是一个违约。银行一家分行已通知他贷款提前到期。银行分行现在要求他支付贷款利息,并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贷款发生在盛与徐的关系期间,徐在盛向银行某分行提交的贷款申请表上签名为借款人的配偶,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耐用消费品等。
银行一支行声称上述款项是盛和徐的丈夫和妻子提出的,徐没有提出任何抗辩,银行一支行的一项索赔要求被银行接受,银行一支行的连带责任要求偿还,依法予以支持。判决: 盛、徐共同返还银行分行本金173264、55元,支付利息2076、16元,罚款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款、复利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利息、罚款后复利仍按合同计算至实际完成日)。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借款发生在徐某某与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是盛某某向A银行A支行申请的,且借款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其个人名下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
盛某某向A银行A支行提交《自信卡(自信贷)申请表》中借款人配偶签名一栏中的“徐某某”签名及手印,经查明并非徐某某本人签名并持有,且无证据证明徐某某知晓该笔借款或同意共同借款。同时,A银行A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综上,徐某某诉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受理。判断: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上海律师咨询网了解到,由盛某某于本判决已经生效后十日内进行归还甲银行A分行公司借款企业本金173264、55元并支付以及利息2076、16元、罚息39、02元、复利4、93元,共计175384、66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之后通过利息、罚息、复利利率仍按传统合同可以约定时间计算至实际需要履行工作完毕开始之日止,但以不超过预期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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