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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上海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时间:2023-01-27 11:0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夫妻共同债务

  乙银行B分行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许某某归还长期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公司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30日为2632、98元,之后按合同双方约定利率分析计算至实际能力清偿日止), 章某某自己承担社会共同债务清偿行为责任。上海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丈夫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上海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一审认定事实:徐于2016年4月26日向 B 银行分行申请百灵卡个人信用额度30万美元,信用期限为3年,每月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同年5月3日,徐某与 B 银行 B 分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徐于2017年5月4日向 B 银行分行借入297,827、91美元,B 银行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及2017年8月28日偿还其在该日之前的债务后,将就逾期贷款发出预先通知及通知书。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有30万元本金及2,632、98元利息未偿还。

丈夫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上海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一审法院裁判: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案涉借款企业合同管理合法进行有效,许某某应按约支付以及利息,其未能按约支付一定利息, 乙银行B分行有权依合同双方约定主张通过借款学生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自己全部已发放借款和利息。

  乙银行B分行发展要求章某某承担社会共同债务清偿法律责任,未提供一个相应理论依据,不予支持。判决:

  一、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银行B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30日为3632、98元,之后按合同内容约定时间计算至实际需要履行之日);

  二、驳回乙银行B分行的其他相关诉讼服务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债务发生在徐某与张的婚姻关系期间,徐某确实将借来的钱汇入了张的账户,但本案的特点是,B 银行 B 支行根据“个人贷款合同”向徐某贷款。当合同签订时,B 银行 B 分行知道徐的婚姻状况,配偶不需要在债务上签字,只需要在审查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后给予信用额度。

  因此,B 银行分行的信用基础只是借款人的信用,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因此,所涉及的债务应视为 B 银行 B 分行与某一人之间的贷款债务,不能命令某一章而承担偿还责任。因此,B 银行 B 支行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坚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通过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并没有支持银行要求妇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要求。在案例1中,妇女的签名不是由她本人签署的,在案例2中,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的目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十四条,如果银行在丈夫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将妻子告上法庭,她被列为第二被告,即“负债的”妻子,第一步是要了解债务是否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义务,只有确认债务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义务,即使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规定丈夫的债务是他自己的,但离婚协议书不能用来对付善意的第三方。因此,下列情况需要妻子偿还:

  1、当丈夫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妻子事后参与签署或批准丈夫的贷款;

  2、丈夫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但借来的钱用于家庭的日常需要;

  3、如果丈夫借款金额超过家庭日常所需,银行有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妻子没有签字,没有认识到自己不够了解或者银行不能提供证据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对银行的申请是非常谨慎的,但妻子方面还是需要善意地提醒几点:

  1、谨慎参与建设银行进行借款企业合同的签字或者做担保人签字;

  2、被银行法院起诉,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有偿还义务,保护自己的权益

  3、离婚协议书中债务风险承担的约定,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因此企业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于公司债务承担一定要谨慎处理,必要时我们可以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诉累。

  《民法典》第164条规定,由遗嘱联合声明引起的债务,如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随后配偶一方的确认,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为满足家庭日常需要而以自己的名义引起的债务,是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

丈夫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上海律师事务所告诉您

  上海律师事务所发现,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 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配偶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者是在配偶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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