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3月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统计数据,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比例为91.43%,其中以殴打、打骂和辱骂为主要形式。
面对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家庭暴力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也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因此,如果离婚纠纷中存在家庭暴力,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简介
张小姐和王先生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6月张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她在中长期的婚姻关系中遭受过家庭暴力,对她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辱骂,不堪忍受,感情已经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庭裁决
法庭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是:有没有家暴,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第62条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女士没有提交其遭受暴力的相关证据,王先生再次拒绝,并拒绝离婚,极力挽留她。据此,张女士在承担证据不足后果时,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有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女人打过嘴仗,只有口角,结婚时吵架是正常现象,而且孩子太小,不适合离婚,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上诉。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分析
1.在实际审判中,主张有家庭暴力性情形的当事人应承担证明责任,因此,随时保留有关证据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受害者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例如,当发生家庭暴乱时,立即报警。与此同时,警察必须到场并出具出警记录;当家庭暴动造成身体伤害时,要及时就医,保存好出诊记录、病历和伤情照片;谨记向医生说明是遭受家庭暴力殴打至受伤,要求记录到案例;录像、录音等可以证明有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据。
2.遭受暴力的一方有权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就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而言,弃权人享有,第27条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当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上述法条可知,协议离婚的,应当在离婚登记手续结束后不满一年提出损害赔偿。对处于起诉离婚阶段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一)原告方作为被害人起诉离婚,应在起诉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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