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人彩礼是中国结婚的传统习俗。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男方给女方彩礼后,如果女方后悔结婚或婚后不住在一起,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那么在法律上彩礼应该归谁所有呢?下面上海婚姻律师为你解答。
案例简介
2014年10月,钟和余被介绍见面谈婚。根据农村习俗,他们举行了看姐姐、看东道等仪式。双方向亲朋好友支付了几个红包,现在无法查明红包的金额和数量。
当余按照农村习俗回家时,他的父母也送去了嫁妆,如床上用品、家用电器等。2014年11月1日,钟向余支付了6.8万元的正价新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钟和被告余被介绍认识并结婚,并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根据农村习俗向被告支付了新娘。本案的两个重点是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的新娘和多少新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的法律规定,虽然原告钟和被告余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但自结婚登记以来,双方已经四年没有夫妻关系了。虽然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在同一所学校任教和生活,但夫妻之间没有真正的事实,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双方存在严重分歧。协议离婚后,彩礼返还未能协商,长期拖延。因此,原告根据习俗要求返还彩礼。
2、对于被告应返还的彩礼金额,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彩礼正价69900元。根据目前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彩礼正价6.8万元,由法院确定。原告没有主张原告根据农村习俗支付给被告的红包,也无法核实,法院不予确认。当被告回家时,被告的父母送去了嫁妆,如床上用品和家用电器。现在他们都在原告家里使用。这部分实际费用应从彩礼中扣除。
虽然原告钟和被告余没有夫妻关系,没有夫妻,但双方登记结婚判决离婚四年多,以夫妻的名义在同一所学校教学和日常生活,原告钟和被告余在婚姻过程中有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决定,被告余返还原告钟,欧支付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当事人要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付款并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的。前款(2)和(3)项的规定适用于双方离婚。
在没有这两种情况的情况下,一般法院认定彩礼是女性的个人礼物,不予退还。此外,女性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用电器、汽车、珠宝等财产应视为女性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上海婚姻律师
离婚双方共同监护的孩子可以吗? | 上海婚姻律师所解述包办婚姻的法 |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夫妻一方如何证 | 上海婚姻律师解读男子和朋友妻子 |
上海婚姻律师解读全职太太要生活 | 上海婚姻律师谈妇联起诉亲生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