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假离婚买房后去世,留下银行贷款无人偿还,问题来了!谁应该偿还贷款?是黄的原配还是现任?上海婚姻律师和你一起解读这个案例。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他没有资格买房,所以他想起朋友妻子
事情应该从2016年开始。那年10月,黄想在上海买房。资金可以解决,但受购房资格限制。有一次,黄和朋友陈聊天,不小心得知陈的妻子王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有资格买房。
想到我在网上看到的新闻,黄突然有了假离婚买房的想法,并把主意给了他的朋友和妻子。因此,黄和陈讨论,想借王,通过假离婚、假婚姻来实现买房的目的。
真是敢说敢借。忠诚的陈同意了黄的荒谬要求!就这样,黄和妻子耿离婚,陈和妻子王也离婚了。第二天,黄和王登记结婚,成为法律夫妻。
抵押贷款买房时,他与原配复婚
梳理四方之后的一系列操作
2017年3月22日。
黄与S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981万元购买上海房屋,并将房地产抵押给银行贷款抵押担保。
2017年3月30日。
房房屋以黄和王的名义转让,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权利人为S银行,抵押人为黄和王,抵押债权金额981万元。
2017年6月1日。
银行将981万元汇入卖方账户。
2018年7月11日。
黄和王签署了离婚协议,同意购买的房子属于黄,所有抵押贷款由黄归还,两人也公证了离婚协议。同日,黄和王登记离婚。
2018年7月12日。
双方与原配偶耿、陈复婚。黄、王与S银行签订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共有人)》确认房屋抵押人为黄。
2019年10月。
房地产变更登记在黄某名下。
死亡贷款没人还,谁应该接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每月按时归还抵押贷款。然而,2019年12月15日,黄死亡,没有人继续偿还住房贷款。2020年12月,S银行向法院提起金融贷款诉讼,并以此前与黄假结婚的王为第一被告。
耿,原配,作为遗产继承人,也是被告之一。她话,并同意拍卖房屋来偿还债务。黄的其他继承人也书面同意黄的遗产偿还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假婚姻要承担夫妻婚姻的共同债务吗
夫妻是假的,婚姻是真的,共同债务背负着上半身。房屋贷款发生在黄和王的婚姻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夫妻债务的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对方的还款责任可以免除吗?
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离婚协议也不能与债权人对抗。虽然黄与王的离婚协议约定,争议债务由黄偿还,但该协议尚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主张权利。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品的抵押人为黄,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对王的债权。通常,银行出具文件,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只是为了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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