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胡(2003年3月6日出生)是胡和江的未婚女儿。后来,胡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和教育,因为胡和江解除了他们的爱情关系。2016年11月8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胡患有抑郁症和分离性转化障碍。胡和江已经很久没有履行抚养胡的义务了。胡的父母又老又病,不能继续照顾胡。他们多次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庄和社会解决困难。当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和江充分履行抚养胡的义务。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合格的原告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父母应该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但胡的父母是本案的被告,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考虑到第二被告的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和胡自己的生活习惯,胡决定直接由胡抚养,与胡一起生活;姜自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500元赡养费;胡的教育和医疗费用实际产生后,胡和江将承担50%的正式账单,直至胡独立生活。
上海婚姻律师点评
本案是父母忽视赡养义务的典型案例。在审判实践中,有大量类似本案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虽然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直接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忽视了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人的孩子留给老年人。他们的孩子缺乏足够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的照顾和教育,导致一些未成年人从心理失衡到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在本案中,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相关精神,积极探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作为原告代表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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