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的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但人民法院审理法定代表人回避案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的认定思路和判决结果差异较大,亟待统一。本文梳理了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的裁判文书,以法定代表人退出原因为分类标准。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法定代表人回避的情形分为三种:任职瑕疵型、股权转让型和辞职型。本文以辞职类型为重点,对法定代表人回避案件的特点、类型及审判思路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法定代表人回避的特点
(一)退出案件占比高
在法信平台上,笔者以 "原始声明 "为条件,以 "法定代表人 "为案由,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排除执行裁定书、管辖裁定书、申诉书中无法定代理人的文件后,检索出有效文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688份。
(二)退出案件增长快
为厘清相关案件不断发展经济态势,笔者可以再将通过上述问题案件以半年为单位工作进行合理划分,作进一步研究分析。涉及国家法定主义代表人的登记管理纠纷,以2018年年中为分界点,前阶段主要常见于企业争夺中国法定诉讼代表人,现阶段则多见诉请涤除法定作为代表人信息登记。
对于253件控制权市场争夺类文书,2017年上半年24件,2017年下半年45件,2018年上半年26件,2018年下半年47件,2019年上半年51件,2019年下半年60件。对于435件法定利益代表人或者退出类文书,2017年上半年19件,2017年下半年24件,2018年上半年28件,2018年下半年61件,2019年上半年112件,2019年下半年191件。
另外,截至2020年8月15日,笔者认为搜索到2020年上半年公司控制权之间争夺类20件,2020年上半年我国法定使用代表人以及退出类101件,受新冠疫情风险因素造成影响,2020年上半年实现案件不同数量已经出现一个明显存在异常,本文不再将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技术纳入法律案件的数量根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控制权发生争夺类与法定代表人直接退出类文书的数量关系对比实际情况,如下图结果所示。
(三)退出案件胜诉难
上述撤销法定代表人的案件(包括二○二○年上半年) ,除了先听取非终审裁决的命令、先判刑、后起诉、再起诉的案件外,还有二审或重审文书的进一步限制,共发现89份有效文件,其中21份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44份被裁定不予受理,24份被裁定有利于原告,法定代表人撤销公司的案件胜诉率较低,只占26、97% 。
二、法定代表人回避案件类型
根据法定代表人回避的原因,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回避分为委任瑕疵、股权转让和回避三种类型。在2017年至2019年的435份法定代表人撤回文书中,有12份属于瑕疵类型,41份属于股权转让类型,382份属于撤回类型。
(一)任命瑕疵型
委任瑕疵类型是指委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被否定后,法定代表人的回避成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委任瑕疵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冒充法定代表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应当与冒充股东案件的审理思路相一致。
考虑到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代理现象普遍,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其姓名被冒用的行为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一是原告需要证明所有公司登记机关的签名和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的签名与其签名不一致;第二,原告需要对身份材料出现在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合理解释。
如果声称丢失,必须提供报警回执、身份证件挂失公告等证据。如果他主张身份证是借用办理其他事项,被冒用,原告应还原冒用事件,明确冒用人,证明冒用行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第三,不存在原告同意、追认或默认冒名顶替的情况。
(二)股权转让型
股权进行转让型,指股东可以担任国家法定代表人,转让企业股权后不再需要参与我们公司生产经营风险管理,而受让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登记的,转让人提起行政诉讼价值主张退出中国公司。
在前述二审、再审退出类文书中(含2020年上半年),股权转让型共计16件,其中,支持原告的诉讼服务请求法院判决10件,驳回原告起诉工作或者诉请6件,原告胜诉率提高至62、5%,由此分析可见,股权转让型的退出难度相对较低。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提醒大家,当公司已经做出有效的继承决定或决定时,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通常没有障碍,但在没有上述理想条件的情况下,退出的难度取决于所有权是否变更。